Hegel logic
第一部分主观性
概念最初是形式的概念,即在开始时的概念或作为直接的概念。——第一,概念的区别或建立起来之有本身最初是单纯的,并且只是一个映象,所以区别的环节都直接是概念的总体,并且只是概念本身。
第二,但是,因为概念是绝对否定性,所以它分裂自己,并把自身建立为自己的否定物或自己的他物;诚然,因为概念才不过是直接的概念,这种建立或区别就具有下列的规定:环节彼此漠不相关,各为自己;概念的统一在这种划分中还只是外在的关系。这样,概念作为其被建立为独立的和漠不相关的环节的关系,就是判断。
第三,判断固然包含着那个消失于其独立环节中的概念的统一,但这个统一并非建立起来的。这个统一将通过那个由此而成为推理的判断的辩证运动,变为建立起来的而达到完全建立起来的概念;因为在推理中既把它的环节建立为独立的端项,也同样建立了为这些端项的中介的统一。
但是,当这个统一本身直接作为联合的中项,而环节作为独立的端项最初彼此对立的时候,这种在形式推理中的矛盾的关系便扬弃自身,而概念的完成便过渡到总体的统一之中,概念的主观性也过渡到它的客观性之中。
第一章 概念
一般概念能力通常由知性 来表现,在这种情况下,知性是与判断力 和推理能力、即形式的理性 相区别的。但它主要是与理性 对立的;可是在这种情况下,知性并不是指一般概念能力,而是指表象所统治的被规定的 概念的能力,好像概念只 是一个被规定的东西 似的。假如知性在这种意义下与形式的判断力和形式的理性相区别,那么,它就必须当作是个别 被规定的概念的能力。因为当判断和推论(或理性)是在抽象的概念规定性形式之下时,它们本身就不过是形式的东西,只是一个知性的东西 。但概念在这里原本不是被当作单纯抽象被规定的东西;因此,知性与理性相区别,只是这样的,即:知性只是一般概念的能力。
现在这里所要考察的这种普遍的概念,包含三个环节:普遍/u ,特殊/p 和个别/i 。概念在进行区别中对自己所给予的区别和规定,构成了上面叫做建立起来之有 那个方面。因为这个建立起来之有在概念中与自在自为之有同一,所以那些环节每一个都既是整个的概念 ,即被规定的概念 ,又是概念的一个规定 。
第一 ,概念是纯概念 或普遍性 的规定。但纯粹的或普遍的概念也只是一个被规定的 或特殊的 概念,它自己与其他概念并列。因为概念是总体,即在其一般性或纯粹的自身同一关系中,本质上是进行规定和区别,所以它自身中就具有标准,由标准而具有自身同一的形式;当这个形式渗透一切环节,并在自身中包括一切环节时,同时又直接把自身规定为仅仅 与环节的区别相对立的普遍的东西 。
第二 ,这样一来,概念就是作为这种特殊的 或被规定的 概念,即被建立为与其他概念相区别的概念。
第三,个别 就是从区别出发而在绝对否定性中自身反思的概念。这种概念同时又是环节,它在环节中从它的同一过渡到它的他有 ,变成判断 。
甲、普遍的概念
纯概念是绝对无限的、无条件的和自由的东西。在这以概念为其内容的研讨时,必须再一次回溯概念的发生史。本质是从有变成的,概念又是从本质变成的,因而也是从有变成的。但这个变却具有它本身的反作用的意义,所以那变成的东西反倒是无条件的和原始的东西。有在其到本质的过渡中变成了一个映象或建立起来之有,而变或过渡到他物,也变成了建立;反之,建立或本质的反思又扬弃了自己,并且把自己恢复成为一个非建立起来的、原始的有。概念是以下环节的互相渗透,即:质的和原始的有的东西只是作为建立,只是作为自身回归,而这个纯粹的自身反思也完全是成为他物的变或规定性,它因此也同样是无限的、自身相关的规定性。
Thus the concept is absolute self-identity by being first just this, the negation of negation or the infinite unity of negativity with itself. This pure self-reference of the concept, which is such by positing itself through the negativity, is the universality of the concept.
因此,概念最初是绝对的自身同一 ,这个同一只有作为否定之否定,或说作为否定性与自身的无限统一,才是这样。概念的纯粹 自身关系 由于通过否定性来建立自己而是这种关系,它就是概念的普遍性 。
既然普遍性是顶单纯的规定,它好像就不能够有任何说明;因为说明必须卷入规定和区别并对要说明的对象加以宾词,而单纯的东西用这种办法则与其说是被说明了,不如说是被改变了。然而成为一个这样单纯的东西,正是普遍的东西的本性,这样单纯的东西由于绝对否定性,自身中包含着最高的区别和规定。有作为直接的有,是单纯的;因此它是一个仅仅被意谓着的有,不能够说出它是什么;所以它直接与它的他物,即非有,合而为一。成为一个这样单纯的东西而直接消失于其对立面中,这正是有的概念:这个概念就是变;另一方面,普遍的东西是单纯的东西,后者自身同样又是最丰富的东西;因为它是概念。
因此,第一,它是单纯的自身关系;它只是在自身中。但是,第二,这种同一自身是绝对的中介,而不是一个有中介的东西。
Of the universal which is mediated, that is to say, the abstract universal, the one opposed to the particular and the singular, of that we shall have to speak only in connection with the determinate concept.
一个有中介的、即抽象的、与特殊及个别相对立的普遍的东西,要在被规定的概念那里才会谈到。
在普遍性中,被中介的,也就是说,抽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和单一性相对立的那种,我们将不得不在与确定性概念相关联的情况下来讨论它。
——但抽象的东西也已经包含以下一点,即:为了保持它,便要丢掉具体物的其他规定。这些规定,作为规定,本来就是否定;再者,丢掉它们也同样是在进行否定。所以在抽象的东西那里,也同样出现了否定之否定。 但要设想这个双重化的否定像是在那个抽象的东西之外似的,并且其他被丢掉的具体物的特性既似乎与成为抽象的东西的内容的那个被保持的特性有差异,而实施丢掉其余特性和保留一个特性也似乎是在特性之外进行的。普遍的东西还没有把自身规定为对那一运动这样的外在性;它本身还是那个绝对的中介,而那个中介正是否定之否定或绝对的否定性。
Accordingly, because of this original unity, the first negative, or the
determination, is not, to begin with, a restriction for the universal; rather, the latter maintains itself in it and its self-identity is positive. The categories of being were, as concepts, essentially these identities of the determinations with themselves in their restriction or their otherness; but this identity was only implicitly the concept, was not yet made manifest. Consequently, the qualitative determination perished as such in its other and had as its trutha determination diverse from it.
The universal, on the contrary, even when it posits itself in a determination, remains in it what it is. It is the soul of the concrete which it inhabits, unhindered and equal to itself in its manifoldness and diversity. It is not swept away in the becoming but persists undisturbed through it, endowed with the power of unalterable, undying self-preservation
依照这种原始的统一,第一个否定物或规定,最初并不是对于普遍的东西的限制,而是普遍的东西在其中保持自身,并且肯定地与自身同一。有的各范畴曾经作为概念,本质上是这些规定在其限制或他有中与自身的同一;但这个同一仅仅自在地是概念,还不曾表现出来。因此,这样的质的规定便沉没于它的其他规定之中,并以一个与它有差异的规定为其真理。 普遍的东西则与此相反,即使它把自己建立为一个规定,它在规定中也仍然是它所是的东西。它是它所在的具体物的灵魂,不受障碍,在具体物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中仍等同于自身。它将不被一起卷入变中,而不被扰乱地通过了变仍旧继续自己,并且有保持自身不变、不朽的力量。
It also does not simply shine reflectively in its other, as does the determination of reflection. This determination, as something relative, does not refer only to itself but is a relating. It lets itself be known in its other, but at first it only shines reflectively in it, and this reflective shining of each in the other, or their reciprocal determination, has the form of an external activity alongside their self-subsistence. – The universal is posited, on the contrary, as the essence of its determination, as this determination’s own positive nature. For the determination that constitutes the negative of the universal is in the concept simply and solely a positedness; essentially, in other words, it is at the same time the negative of the negative, and only is as this self-identity of the negative which is the universal. To this extent, the universal is also the substance of its determinations, but in such a way that what for the substance as such was an accident, is the concept’s own self mediation, its own immanent reflection. But this mediation, which first raises the accidental to necessity, is the manifested reference; the concept is not the abyss of formless substance, or the necessity which is the inner identity of things or circumstances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and reciprocally constricting; rather, as absolute negativity, it is the informing and creative principle, and since the determination is not as limitation but is just as much simply sublated as determination, is positedness, so is the reflective shine the appearance as appearance of the identical.
但它也不仅在它的他物中映现,像反思规定那样。反思规定作为一个相对的东西,不仅与自身相关,而且是一种对待;它在它的他物中宣告自己,而仅仅在他物中才会映现;这一个在另一个中映现或相互的规定,在其独立性那里具有一个外在活动的形式。——反之,普遍的东西则被建立为其规定的本质,是规定自己特有的肯定的本性。因为构成普遍的东西的否定物的那个规定,在概念中完全只是作为建立起来之有,或本质上同时只是作为否定物的否定物,而且那个规定只是作为否定物与自身的同一,这个同一就是普遍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也是其规定的实体,所以那对于这样的实体是偶然的东西,却是概念的以自身为中介,是概念自己特有的内在反思。这种中介把偶然的东西提高到必然,是表现出来了的关系;概念不是无形式的实体那种无底深渊,也不是相互差异并限制自身的事物和状况的内在同一,而是作为绝对否定性在制作形式,进行创造,并且因为规定不是作为限制,而全然既是作为已扬弃的规定,又是作为建立起来之有,所以映象是作为同一的东西的现象那样的现象。
The universal is therefore free power; it is itself while reaching out to its other and embracing it, but without doing violence to it; on the contrary, it is at rest in its other as in its own. Just as it has been called free power, it could also be called free love and boundless blessedness, for it relates to that which is distinct from it as to itself; in it, it has returned to itself.
因此,普遍的东西是自由的威力;它是它本身并且侵占了它的他物,但不是作为一个暴力的东西,反而是暴力震荡之中安静地留在自己那里。正如它被称为自由的威力那样,它也可以称为自由的爱和无限制的天福,因为它自己对待相区别的东西就只是像对待它自己那样,在相区别的东西中它就回到自身了。
Mention has just been made of determinateness, even though the concept has not yet progressed to it, being at first only as the universal and only self-identical. But one cannot speak of the universal apart from determinateness which, to be more precise, is particularity and singularity. For in its absolute negativity the universal contains determinateness in and for itself, so that, when speaking of determinatenes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universal, the determinateness is not being imported into the latter from outside. As negativity in general, that is, according to the first immediate negation, the universal has determinateness in it above all as particularity; as a second universal, as the negation of negation, it is absolute determinateness, that is, singularity and concreteness. – The universal is thus the totality of the concept; it is what is concrete, is not empty but, on the contrary, has content by virtue of its concept – a content in which the universal does not just preserve itself but is rather the universal’s own, immanent to it. It is of course possible to abstract from this content, but what we have then is not the universal element of the concept but the abstract universal, which is an isolated and imperfect moment of the concept, void of truth.
方才提到过规定性,尽管概念才仅仅作为普遍的东西,仅仅与自身同一,还没有进到规定性。但谈到普遍的东西,就不能不谈到规定性,规定性更确切地说,即特殊和个别;因为普遍的东西在其绝对否定性中自在自为地包含着规定性;所以假如在普遍的东西那里谈到规定性,那并不是从外面加进去的。普遍的东西,作为一般的否定性或按照第一个直接的否定说,就在自己里面具有作为特殊性那样的一般规定性;作为第二次普遍的东西,作为否定之否定,它就是绝对的规定性,或说个别性及具体化。——因此,普遍的东西是概念的总体,它是具体的东西,不是空洞的东西,倒是由于它的概念而有内容,——不仅它在这一内容中保持着自己,而且这一内容对它说来,也是固有的和内在的。它当然也可以抽去内容;但这样所获得的,就并非概念的普遍的东西,而是抽象的东西,是概念一个孤立的、不完全的环节,并不具有真理。
普遍的东西之作为总体,较详细地说,就是这样发生的。当它自身具有规定性时,规定性就不仅是第一个否定,而且也是这个否定的自身反思。普遍的东西连同那就其自身而论的第一个否定,就是特殊的东西。下面即将加以考察;但它在这一规定性中,本质上还是普遍的东西,这里还必须了解到这个方面。——即是:这种规定性,作为概念中总体的反思,是双重的映象,一方面是向外的映象,即在他物中的反思;另一方面是向内的映象,即自身反思。那个外在的映现造成一个对他物的区别;普遍的东西依此区别就有了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在一个更高的普遍的东西中便消解了。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现在也只是一个相对普遍的东西,它并未失去它的普遍特性;它在其规定性中保持自身,不止于是在与规定性的连结中仅仅对规定性仍然漠不相关而已,——假如是那样,它便只是与规定性综合起来的,——而且它还是上面所称为向内的映现那样的东西。规定性作为被规定的概念,是从外在性折回到自身;它是固有的、内在的特性;由于这个特性为普遍性所接纳、所渗透,以同等的范围与普遍性同一,并同样渗透普遍性,所以特性是一个本质的东西;特性属于类,它是作为与普遍的东西不相分离的规定性。在这种情况下,特性便不是一个还向外去的限制,而是肯定的,因为它由于普遍性而处于自由的自身关系之中。所以即使是被规定的概念,它自身也仍然是无限自由的概念。
类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其被规定的特性而划出界限;关于这另一方面,我们曾经注意过:类作为较低的类,会在一更高的普遍的东西中消解。这个更高的普遍的东西也可以再被了解为类,但却是更抽象的类,不过这仅仅始终属于被规定的概念向外去的那个方面。那向外去的方面在真正更高的普遍的东西中,就回转来向内;这个更高的普遍的东西就是第二否定,规定性在第二个否定中完全只是作为建立起来的东西或作为映象。生命、自我、精神、绝对概念都不是仅仅作为更高的类那样的普遍的东西,而是具体的东西,其规定性也不是属或较低的类,而是在其实在中就全然只是在自身中并为自身所充实。在这种情况下,生命、自我、有限的精神当然也只是被规定的概念,所以它们就在被了解为真正绝对的概念、无限精神的理念那个普遍的东西中,绝对地消解了,绝对概念的建立起来之有是无限的、透明的实在,概念在这个建立起来之有中直观其创造物,而在那无限透明的实在中直观它自身。
真正无限的普遍的东西,自身既是特殊性,又是个别性;它作为特殊性,是首先要仔细考察的。它自由规定自身;它的有限化不是过渡,过渡只是在“有”的领域才有地位;作为自身相关的绝对否定性,它是创造的威力。作为这种威力,它自身是在进行区别,而进行区别又是在进行规定,因为进行区别是在与普遍性合而为一的。因此,它是本身作为普遍的、自身相关的区别之建立。那些区别由此而变为固定的、孤立的区别。有限物的孤立的长在,以前把自身规定为它的自为之有,也规定为物性、实体,这种长在在其真理中就是普遍性,无限的概念就是用普遍性形式来笼罩其区别,——这一形式正是概念自己的诸区别——。概念的创造,对于它,只有从概念本身这一最内在的核心去理解。
乙、特殊的概念
规定性本身属于有和质的东西;它作为概念的规定性,就是特殊性。特殊性不是界限,所以它对待一个他物并不像对待它的一个彼岸那样,如上面所指出的,它倒是普遍的东西自己特有的内在环节;因此,普遍的东西在特殊性中,并不是在一个他物那里,而是完全在自己本身那里。
特殊的东西包含普遍性,普遍性构成特殊的东西的实体;类在其属中是不变的;各属并不与普遍的东西相差异,而只是彼此互相差异。特殊的东西和它所对待的其他的特殊的东西,具有同一个普遍性。同时,它们的差异,由于它们与普遍的东西同一之故,本身也是普遍的;差异就是总体。——所以特殊的东西不仅包含普遍的东西,而且也通过它的规定性展示了普遍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普遍的东西构成一个领域,特殊的东西必须穷尽这一领域。当特殊规定性被认为是单纯的差异时,这个总体就显现为完全性。就这种观点而言,假如不再有更多的属,那些属就是完全的。对它们说来,并不存在什么内在的标准或原则,因为差异正是无统一的区别;普遍性就其自身说,是绝对的统一,而在无统一的区别里,它却仅仅是外在的反映,是一个不受限制的、偶然的完全性。但差异又过渡为对立,过渡为差异物的一个内在的关系。可是特殊性却并非由于过渡而是这样的内在关系,作为自在自为的普遍性;特殊性是在自身中的总体,是单纯的规定性,本质上是原则。特殊性除了由普遍的东西本身所建立的规定性而外,并没有别的规定性,它并且是以下列的方式从普遍的东西里发生的。
特殊的东西是普遍的东西本身,但它是后者的区别或说对一个他物的关系,是自己的向外映现;不过除了普遍的东西本身而外,并不存在什么他物,使特殊的东西会有区别。——普遍的东西规定自己,所以它本身就是特殊的东西;规定性是它的区别:它只是与自己相区别。它的属因此只是:1)普遍的东西本身,2)特殊的东西。普遍的东西作为概念,是它本身及其对立面,这个对立面重又是普遍的东西本身作为自己建立起来的规定性;普遍的东西侵占了它的对立面,并且在对立面中也就是在自己那里。所以普遍的东西是其差异的总体和原则,差异完全只是由普遍的东西本身规定的。
因此,除了概念把自己放在旁边,作为直接的、不曾规定的普遍性而外,就没有别的真正的分类;正是这个不曾规定的东西造成了概念的规定性,或者使概念成为特殊的东西。两者都是特殊的东西,因此也是同列的。两者作为特殊的东西,又是与普遍的东西对立的被规定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就称为隶属于普遍的东西。但是,特殊的东西被规定为与普遍的东西对立,因此,这个普遍的东西本身毕竟也恰恰只是对立物之一。假如我们谈起两个对立物,那么,我们也必须又说:它们两个之构成特殊的东西,不仅是它们就外在反思看来在特殊的东西中是等同的,一起成为特殊的东西而已,而且它们的相互的规定性在本质上同时也只是一个规定性,即否定性;这个规定性在普遍的东西中是单纯的。
区别正如这里所表明的那样,它是在其概念中,从而是在其真理中。以前的全部区别在概念中就具有这种统一。正如它在有中是直接的区别时,它是作为一个他物的界限;正如它在反思中时,它是相对的区别,被建立为与自己的他物本质上相关;同样,概念的统一在这里也开始建立,但这个统一最初只是在一个他物中的映象。——以前诸规定的过渡和消解,其真的意义只是它们达到它们的概念,它们的真理;有、实有、某物、或整体与部分等等,实体与偶性、因与果,就其自身说,都是思想的规定;当它们每一个被认识到是在与它的他物或对立物的统一之中时,它们就被了解为被规定的概念。——例如整体与部分、因与果等等,就还不是差异的,即还不是相互规定为特殊的东西,因为它们固然自在地构成一个概念,但它们的统一还没有达到普遍性形式;在这些关系中的区别,也同样还不具有这样的形式,即:区别是一个规定性。例如因与果不是两个差异的概念,而只是一个被规定的概念,即因果性,正如每一概念都是一个单纯的概念那样。
就完全性而论,这里也发生以下的情况:特殊性的被规定的东西,是完全在普遍和特殊的东西的区别之中,并且只有这两者才构成特殊的属。在自然界中,一个类当然不止有两个属,而这许多属也同样在彼此间不能有上面所指出的关系。这就是自然界的无力,不能够坚持并展示概念的严密性,就把自己在无概念的、盲目的多样性消耗完了。我们尽可以从自然的类、属之繁多,从其形态之无限差异去惊叹自然,因为惊叹是没有概念的,惊叹的对象也是无理性的东西。因为自然是概念的外在之有,它就自由驰骛于品态万殊之中,正如精神虽然有具备概念形态的概念,却也使自身进入表象,在表象的无穷花样中打转转。许多自然的类或属,除了精神在其想象中的肆意奇想而外,必须认为是没有更高的类或属了。自然和精神两者固然到处现出概念的痕迹和预感,但并未展示概念的真相,因为它们是概念自由的外在之有那个方面;概念之所以是绝对的威力,正因为它能够自由解脱其区别而进入独立的差异、外在的必然、偶然、臆断、意见等形态,但这种形态却必须认为不过是虚无的抽象方面而已。
如我们所看到的,特殊的东西的规定性是单纯的,作为原则,但它虽是原则,却也作为总体的环节,作为与其他规定性对立的规定性。概念,当它规定或区别自己时,它就是否定地指向它的统一,并给予自己以其有的观念环节之一的形式;作为被规定的概念,它就具有一个一般的实有。但这个有不再意味着单纯直接性,而是指普遍性,即通过绝对中介而与自身等同的直接性,它也同样包含其他环节,如本质或自身反思。这种普遍性就是抽象的普遍性,被规定的东西就是用它来加以笼罩的。特殊的东西在本身中具有普遍性作为它的本质;但当区别的规定性建立起来从而具有有时,普遍性就是在区别中的形式,而规定性本身就是内容。当区别作为本质的东西时,普遍性就变成形式;正如在相反的情况下,当区别在纯粹的普遍的东西之中时,它就只作为绝对否定性,不作为像建立起来的那样的区别。
现在,规定性诚然是与另一规定性对立的抽象的东西;但另一规定性只是普遍性本身,所以它也是抽象的普遍性;而概念的规定性,即特殊性,也仍然不过是被规定的普遍性。概念在这种规定性中是外在于自身的;当概念是这样在规定性中而外在于自身时,抽象普遍的东西便包含了概念的一切环节;它是 1)普遍性,2)规定性,3)两者的单纯统一;但这统一是直接的统一,特殊性因此也不是作为总体。特殊性自在地是这种总体和中介;它本质上是对他物排除的关系或否定、即另一规定性的扬弃,——但这另一规定性只是想当然地浮现着,因为它立即消失,并且表明自己是它的他物所应该是的东西。所以,把这种普遍性造成抽象普遍性的,是这样的情况,即:中介仅仅是条件,或中介不曾在本身中建立。因为它不曾建立,抽象的东西的统一就有了直接性的形式,内容也有了对其普遍性漠不相关的形式,因为这个内容并不是作为绝对否定性的普遍这样的总体。因此,抽象普遍的东西诚然是概念,但却是作为无概念的东西,作为本身不曾建立起来的概念。
假如谈起一定的概念,那么,通常纯粹仅仅是指这样一个抽象普遍的东西。对于一般的概念,大多数人所了解的,也只是这种无概念的概念,而知性则指这样的概念的能力。当证明在概念里,即是说仅仅在规定里进行时,证明就属于这种知性。因此,在概念里这样进行超不出有限性和必然之上;其最高的东西就是否定的无限的东西,是最高的本质[1]的抽象,这个最高的本质本身就是无规定性的规定性。即使绝对的实体诚然不是这种空洞的抽象,就内容说,倒是总体,但因为它是没有绝对形式的,它的最内在的真理并不构成概念,所以它是抽象的;尽管它是普遍与特殊或思维与相互外在[2]的同一,而这个同一并不是概念的规定性;倒是在概念的规定性之外,有一个知性,而且正因为这个知性在上述规定性之外,它当然是一个偶然的知性;在这个知性中,对这个知性说来,绝对实体就是在各种属性和样式之中了[3]。
此外,抽象并不像普通所说的那样空洞;它是被规定的概念;它以某一规定性为内容;如以前提到过的,即使是最高的本质这个纯粹抽象,也具有无规定性的规定性;但是,一个规定性,因为它应该与规定的东西对立,便是无规定性。但是,当人们说出它[4]是什么时,它应该是的那个东西[5]就扬弃了自身,它被说出是与规定性合而为一,并以这种方式用抽象来造成概念和它[6]的真理。但是,每一被规定的概念,当它不包含总体而只包含片面规定性时,它就总之是空洞的。即使它也另有具体内容,例如人、国家、动物等,当它的规定性不是它的区别的原则时,那么,它就仍然是空洞的;原则包含了概念发展及实在化的开端和本质;而任何另一种的概念规定性都是无结果的。假如概念因此而总是被斥责为空洞,那么,概念的绝对规定性就被误解了,这种规定性就是概念的区别和概念因素中唯一真的内容。
这里要提到一种情况,知性就由于这种情况近来受到轻视,比理性靠后多了,这就是知性分给规定性从而也分给有限性的那种僵硬。这种僵硬就在于上述抽象普遍性的形式,规定性由于这种形式就成为不变的了。因为质的规定性以及反思规定,在本质上都是有界限的,并且由于限制而具有对他物的关系,从而具有过渡和消逝的必然性。但它们在知性中所具有的普遍性,给予它们以自身反思的形式,它们因此被剥去对他物的关系,变成不消逝的了。假如在纯概念中,这种永恒乃是属于它的本质,那么,它的抽象规定也只就其形式说,是永恒的本质性而已;但其内容则不适合这个形式;因此,那些抽象规定不是真理,也不是不消逝的。它们的内容不适合于形式,因为这个内容不是规定性本身作为普遍的,即不是作为概念区别的总体,或说并非本身就是整个形式;有限制的知性的形式,因此本身就是不完备的、即抽象的普遍性。——但是再进一步,就必须重视知性的无穷力量,它把具体物分离为抽象的规定性,掌握了区别的深度,同时,它也是使各规定性过渡的唯一的威力。直观的具体物也是总体,但却是感性的总体,——一个实在的材料,它在空间和时间中相互外在地、漠不相关地长存;具体物在这样杂多而无统一之中,就是直观的内容;这种杂多而无统一,当然不应该算作是具体物的功绩和对可了解之物的优点。具体物在直观中所表明的可变性,已经暗示了普遍的东西。从普遍的东西那里来到直观中的,只是另一个同样可变的东西,即只是同样的东西;进入它的位置并显现的,并不是普遍的东西。几何、数学等科学的材料,把直观的东西一齐带来,但最不应该把这个直观的东西算作对那些科学有功绩,也不应该设想那些科学的命题由此而有了根据。那些科学的材料倒是因此而性质较低;对形象和数字的直观,无助于它们的科学,只有对它们的思维,才能够产生一门这样的科学。——但是,直观并不单纯被了解为感性的东西,而且也被了解为客观的总体,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知性的直观,即它并不以那在其外在存在中的实有为对象,而以在实有中不消逝的实在和真理那样的东西为对象,——实在,只是当它本质上在概念中并为概念所规定时,才是理念[7],其更详细的性质将在以后看到。直观本身在概念以前就应该先有的东西,是外在的实在,无概念的东西,要通过概念才会获得价值。
因此,由于知性展示了无穷的力量,它规定普遍的东西,或换句话说,它通过普遍性形式,分给本身立足不牢的规定性以僵硬的长在,所以,假如现在没有更往前进,那并不是知性的过错。放任那些规定性如以上的状态,不能够通过与抽象普遍性对立的辩证力量、即通过那些规定性自己特有的本性、也就是通过它们的概念,把它们归结为统一:这乃是理性的主观的无力。知性诚然通过抽象普遍性形式,给予它们这样一个姑且说是有的坚硬,为它们在质的领域和反思领域里所不具有的;但是知性通过这一单纯化,同时使它们有了精神并磨砺它们,以致它们恰恰是在这一顶点上才获得消解自己并过渡为它们的对立物的那种能力。任何事物所能达到的最高成熟状态或阶段,就是它在其中开始没落的那个状态或阶段。知性对规定性的僵硬,似乎碰了壁,但这种僵硬,或说不会消逝的形式,就是自身相关的普遍性。但这普遍性却是属于概念所特有的;因此,有限物的消解就明显处在消解本身之中和在无限的邻近之中。这种普遍性直接与有限物的规定性争辩,并且表示有限物与它不适合。——或者说,有限物的适合倒是已经呈现了;抽象的被规定的东西被建立为与普遍性合而为一;因此恰恰不是作为自身,而只是作为它和普遍性的统一,即作为概念,假如作为自身,它就会仅仅是被规定的东西。
因此,把知性和理性分开,像通常所实行的那样,从任何方面看,都必须加以谴责。假如概念被当作是无理性的,那么,倒不如说必须把理性看作是没有能力在概念中去认识自己。被规定的和抽象的概念是条件,或不如说是理性的本质的环节;有限物在普遍性中与自身相关,概念是有了精神的形式,有限物通过普遍性在这一形式中把自己燃-烧着了,辩证地建立起来,从而是理性现象的开始。
以上所说,展示了在其真理中的被规定的概念,剩下来的就只是要指出概念已经以此而被建立为什么了。——区别是概念的本质的环节,但在纯粹的普遍的东西中还没有建立为概念,它在被规定的概念中获得了自己的权利。在普遍性形式中,与普遍性结合而成为单一的东西;这个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是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被规定的规定性或绝对否定性自为地建立起来了。但自身相关的规定性就是个别性。正如普遍性已经自在自为地直接是特殊性,特殊性也同样自在自为地直接是个别性,在后者坚持与前两者对立的情形下,它就是概念的第三个环节,但却又被看作是概念的绝对回归到自身中去,同时也作为建立起来的概念本身的丧失。
注释
假如要对概念计数,那么,按照以上所说,普遍、特殊和个别就是三个被规定的概念。前已指出要把握概念规定,数是一个不适当的形式,而对于概念本身,就更加顶不适当;数既然以一为根本,它就使被计数者成为完全隔离、完全彼此漠不相关的东西。从以上所说就发生这样情况:各种不同的被规定的概念,与其说是各自分散于数中,不如说只是一个和同一个概念。
在其他普通逻辑书中,出现了好多的分类和种。说:“按照质、量等等,有下列概念”,这样来介绍属,其支离抵牾是一目了然的。这个“有”所表示的道理,不外是:找到了这些属,它们按照经验来表明自己。以这种方式,便得到一门经验的逻辑,——一门古怪的科学,一种对理性的东西非理性的认识。逻辑从这里对于遵守自己的学说,给了一个很坏的榜样;它容许为了自己,可以去干与它颁布的“概念必须演绎,科学命题(有这许多、那许多种概念,这一命题也是)必须证明”这一规则相反的事。——康德哲学在这里还犯了更大的支离抵牾的毛病,它为先验逻辑从主观逻辑借来范畴,作为所谓根本概念,这些范畴是从经验上被纳入主观逻辑的。康德哲学既然承认上述一点,所以就看不出为什么先验逻辑决定要这样的科学去借而本身不立即从经验上着手。
这里试引几点,如概念首先是就明白状况分类的,即分为明白与晦涩,清楚与不清楚,充分与不充分。这里也可以采用完全的、多余的以及其他等类废话。——关于按明白状况的分类,很快就表明了这个观点及其有关的区别,是从心理的、不是从逻辑的规定取来的。所谓明白的概念,应该使一个对象区别于另一对象;这样一个东西还不能叫做概念,它不过是主观的表象。一个晦涩的概念是什么,始终必须靠自己,否则它就会不晦涩,变成一个清楚的概念了。——清楚的概念应该是一个这样的概念,即从它可以举出若干标志。就此而论,它原本是被规定的概念。标志,假如了解到其中的正确的东西,就不外是规定性,或者当概念与普遍性形式相区别时,它就是概念的单纯的内容。但标志最初并不恰巧具有这种更确切的意义,而一般地只是一个第三者借以把一个对象或概念标识出来的规定;因此,它只是一个很偶然的状况。总之,它并没有把规定的内在和本质性表示出来,而是表示了规定与一个外在的知性的关系。假如那个外在的知性真是一个知性,那么,它就面临着概念,而且唯有用在概念中的东西来标识概念。假如标志与这里的概念相区别,那么,它就是一个记号或别的什么属于事情表象而不属于其概念那样的规定。——不清楚的概念是什么,可以作为多余而省略过去。
但充分的概念却是较高的东西;在那里原本浮现着概念与实在的一致,这样的东西不是概念本身而是理念。
假如清楚的概念的标志,确实应该是概念规定本身,那么,逻辑遇到按另一分类而与复合的概念对立的那些单纯的概念,就会陷于困境。因为,假如从单纯概念举出一个真的、即内在的标志,那么,就不是要把它看作单纯概念,但假如从它举不出标志,那么,它就不是清楚的概念。于是,明白的概念就来帮忙。统一、实在之类的规定应该是单纯概念,其理由当然不过是逻辑家无法找到那些概念的规定,因此只好满足于一个仅仅明白的概念,也就是说毫无概念。对于定义,即对于概念的说明,一般都要求举出类和属差。因此,定义所给的概念,不是作为什么单纯的东西,而是在数得出来的两个组成部分之中。但这样的概念毕竟不应因此而是一个复合的概念。——在单纯概念那里,似乎浮现着抽象的单纯性——一种统一,它自身不包含区别和规定性,因此它也不是属于概念的那种规定性。只要一个对象是在表象中,尤其是在记忆中,或者甚至是抽象的思想规定,它就可以是完全单纯的。即使本身最丰富的对象,例如精神、自然、世界、甚至上帝,完全无概念地用精神、自然、世界、上帝等单纯名词的同样单纯的表象去把握,当然就是某种单纯的东西;意识可以停留在那里,不更去突出特殊的规定或标志;但意识对象不应当始终是这些单纯规定和表象或抽象的思想规定,而是应该形成概念,即它们的单纯性应该以它们的内在区别来规定。——但复合的概念却不比一块木头的铁更好一点。对于某个复合的东西,当然可以有一个概念,但一个复合的概念却是比唯物论还更糟糕的东西,唯物论只是把灵魂的实体当作是一个复合的东西,然而却把思维了解作单纯的。不曾受教养的思考,一开头总是落在复合上,作为完全外在的关系,它是可以用来观察事物最坏的形式。即使最低级的自然物,也一定是一个内在的统一体。顶出乎意料的,是把最不真的实有形式,移栽到自我上、到概念上,这必须看作是不像样的、野蛮的。
此外,概念还主要分为相反的与矛盾的。——假如在研究概念时所要干的,是举出有什么被规定的概念,那么,这就会引出一切可能的规定,——因为一切规定都是概念,从而也都是被规定的概念,——并且也会在概念的种类之下,把有的一切范畴,以及本质的一切规定,都列举出来。正像在各家逻辑中那样,据说有肯定的、否定的、同一的、有条件的、必然的等等概念,而各随所好,这一家扯得多一些,那一家扯得少一些。这些规定既然对于概念自身的本性说来,已经落在背后,因此,即使它们在概念那里被引用,也不会出现在它们所特有的位置上,所以它们只可容许肤浅的字面上的说明,在这里是完全没有兴趣的。——相反的与矛盾的概念,——这一区别主要将在这里加以注意,——是以差异和对立的反思规定为基础。上述概念被看作是特殊的两种,即每一个概念自身都是僵硬的,对另一个漠不相关的,对其区别的辩证法和内在的虚无,没有任何思想,似乎那成为相反的东西,并不必须同样被规定为矛盾的。它们所表示的反思形式的本性和本质的过渡,已经在它们自己的地方[8]考察过了。在概念中,同一发展为普遍,区别发展为特殊,回到根据的对立发展为个别。那些反思规定之在这些形式[9]中,也正如它们之在其概念中那样。普遍的东西证明自身不仅是同一的,同时又是差异的,或者,对特殊的和个别的说来,是相反的,进而与这两者[10]对立,或也说是矛盾的;普遍的东西在这种对立中与两者同一,是它们的真正根据,它们在这根据中被扬弃了。关于特殊和个别,情况也与此相同,它们也同样是反思规定的总体。
此外,概念也分为隶属的和同列的;——这一区别与概念规定相关较为密切,即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在那里,这两个名词也曾附带提到过。不过,它们也习惯地经常同样被认为是固定的关系,由此也提出了许多关于它们的毫无用处的命题。关于此点最冗长的讨论,又是涉及相反和矛盾与隶属和同列的关系。当判断是被规定的概念的关系时,在判断那里才会发生真的关系。要比较这些规定而不去想想它们的辩证法和其规定的连续改变,或不如说在它们呈现着的对立规定的连结:这样的方式只会使——关于它们间有否一致的东西,好像这种一致或不一致是什么孤立长存的东西似的——整个的考察成为某种毫无益处、毫无分量的东西。——伟大的、对于掌握并组合较深刻的代数的量的比率有无限成绩和锐敏的尤拉、尤其是枯燥的、理智的郎伯尔以及其他的人,都曾尝试用线、形状之类来标示这种概念规定关系;总之,人们指望把逻辑的关系方式提高到——或不如说,实际上降低到一种计算法。假如把符号的本性和符号所应该标示的东西相互比较一下,这种标示的尝试就立刻现出本身是藐不足道的。普遍、特殊、个别等概念规定,当然是差异的,和线或代数的字母一样;——再往前进,它们又是对立的,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也容许加号和减号[11]。但它们本身,尤其是它们的关系,——即使停留在蕴含和附属那样的关系里,也比字母和线及其关系、大小的相等和差异、加和减、相互重叠的线的位置或线连结所成的角和线所包括的各空间的位置等,其性质有本质的不同。那一类对象,与上述概念规定对比,其特点就是:它们是互相外在的,具有一个僵硬的规定。假如以概念与那些符号相应的方式来采用概念,那么,概念就不再是概念了。所以概念规定不是一个死气沉沉的东西,像它们的关系本身所不属的数和线那样;它们是生机活泼的运动;一个方面有区别的规定性,对于另一个方面,也直接是内在的;在数和线那里是全然矛盾的东西,对于概念的本性,却是本质的。——高等数学,它也进展到无限物,并且容许矛盾,为了表达这样的规定,便不能再使用以前的符号;为了标示两纵座线无限接近这样还很没有概念的表象,或者,假如它要使一条弧线与无数的无限小的直线相等,它所做的事,不过是画两条互相外在的直线,或在一条弧线中画直线但与弧又有差异;至于那里问题所在的无限物,它却付之于表象。
最初引起那个误入迷途的尝试的东西,主要是以为普遍、特殊、个别应该相互处于量的比率之中;普遍的东西被称为比特殊的和个别的东西更广泛,特殊的东西又比个别的东西更广泛。概念是具体的并且是最丰富的东西,因为它是以前规定、即有的范畴和反思规定的根据和总体;因此,那些规定当然也是在概念中发生的。但是,假如在概念中还用那种抽象来坚持它们,假如普遍的东西较广泛的范围被认为是这样,即普遍的东西是一个比特殊的和个别的东西更多的东西或更大的定量,那就完全误解了概念的本性。概念作为绝对的根据,是量的、但也同样是质的可能性,即它的诸规定,就质而论,也同样是有区别的;因此,假如这些规定单单在量的形式下建立起来,那就已经违反了它们的真理去观察它们。所以反思规定也还是一个相对的东西,其对立面也映现在这一规定中;它不是在外在比率中。像一个定量那样。但概念比这一切都更多;它的规定是被规定的概念,在本质上自身就是一切规定的总体。在数和空间的比率中,一切规定都各自分散,因此,想应用这些比率来把握上述内在的总体,是全然不适当的,这些比率不如说是能够使用的最后的和最坏的媒介。自然界比率,如磁性、颜色等比率,与上述不适当的应用相比,还会是无限更高、更真的符号。人既然有语言作为理性所特有的关系媒介,而还要去寻找一个不完全的表达方式,并以此吃苦头,那不过是闲来无事的奇想而已。概念自身在本质上只能以精神去把握,它不仅为精神所有,而且是精神的纯粹本身。想要通过空间形体和代数记号来帮助外在的眼睛、一个无概念的、机械的办法或计算,以牢固地执着概念,那是白费气力的。任何其他用作符号的东西,也最多能像为上帝本性的符号那样激起概念的预感和回声罢了;但假如要认真地用符号来表示并认识概念,那么,一切符号的外在的本性对此都是不相宜的,而其关系倒是反过来的,即:那在符号中是一更高规定的回声的东西,要通过概念才会被认识,并且唯有抽掉那原定要表示概念的感性附加物,才能接近概念。
丙、个别的东西
如上面所看到的,个别已经由特殊建立了;特殊是被规定的普遍,因而是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被规定的被规定的东西。
1 因此,个别最初显现为概念从其规定性出来的自身反思。当概念的他有重又使自身成为一个他物,概念由此而恢复为与自身相等的东西但却在绝对否定性的规定中时,个别就是概念通过自身的中介。——普遍的东西由于自身中的否定物而成为特殊的东西,那个否定物以前曾被规定为双重的映现;当它是向内映现时,特殊的东西就仍然是一个普遍的东西,通过向外映现,特殊的东西就是一个被规定的东西;后一方面到普遍的东西中的回归,是双重的回归:或者通过抽象丢掉特殊的东西,上升到更高和最高的类;或者通过个别,普遍的东西本身在规定性中下降到个别。——这里出现了歧途,抽象离开了概念的道路,迷失于歧途,抛弃了真理。抽象把自身升到它的更高和最高的普遍的东西,而这样的东西不过是愈来愈变得没有内容的表面:为抽象所轻侮的个别,却是深度,概念在这个深度中把握自身并建立自身为概念。
普遍与特殊一方面显现为个别之变的环节,另一方面,又如已经指出过的,它们本身又都是总体的概念,因此在个别中不过渡为一个他物,而只是在个别中被建立为它们自在自为地所是的东西。普遍的东西是自为的,因为它在自身中是绝对的中介,是仅仅作为绝对否定性那样的自身关系。当这种扬弃是一种外在的活动从而丢掉规定性时,普遍的东西就是抽象的普遍的东西。因此,这个否定性虽然在抽象物中,但又在其外,作为抽象物的单纯的条件;它就是抽象本身,这个抽象保持其普遍的东西与自身相对,普遍的东西因此自身没有个别性,仍然是无概念的。——因为抽象离开其产物,即个别性、个体原则和人格,就无非达到了那些没有生命和精神、没有光色和分量的普遍性,所以它不能够把握生命、精神、上帝——以及纯概念。
但概念的统一是如此其不可分,以至抽象产物,当它们要丢掉个别性时,本身反倒是个别的。当概念的统一把具体物提高到普遍性,而又把普遍的东西仅仅了解为被规定的普遍性时,这就正是个别性,它是作为自身相关的规定性而发生的。因此,抽象是具体物的分离及其规定的个别化;通过抽象所了解的,只是个别的特性或环节;因为抽象的产物必定包含抽象本身所是的东西。但抽象产物的这种个别性与概念的个别性的区别,就是:在抽象产物中,作为内容的个别的东西和作为形式的普遍的东西,是彼此差异的;——正因为内容不是作为绝对形式,作为概念本身,而形式也不是作为形式的总体。——但这一较详细的观察,也表明了抽象的东西本身是个别内容和抽象普遍性的统一,因此也就是具体的东西,即它所想要是的东西的反面。
出于同一的理由,特殊的东西也是个别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反过来说,个别的东西也同样是特殊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普遍的东西。假如坚持这种抽象规定性,那么,概念便有了三个特殊的规定,即普遍、特殊和个别;按前面所说,只有普遍和特殊被提出来作为特殊的属。当个别性就是概念作为否定物而回归到自身时,那么,抽象便真正在这种从抽象的回归中扬弃了,而这种从抽象的回归本身便能够与其他环节并列,算作一个漠不相关的环节。
假如个别被提出作为特殊的概念规定之一,那么,特殊便是把一切规定都概括在自身中总体;它作为这个总体,又正是一切规定[12]的具体物,即个别性本身。它是具体物,但就以前注意过的方面说,又作为被规定的普遍;所以它是直接的统一,在这个统一中,这些环节[13]没有一个被建立为有区别或进行规定的东西,它就以这种形式来构成形式推论的中项。
很显然,在以上对概念的说明中所作出的每一规定,都直接消解了,并且消失于它的其他规定之中。每一区别都在它所要孤立并坚持的那种观察中融混了。区别为了单纯的表象,曾把抽象的进行孤立起来,唯有这种表象才能够分别坚持普遍、特殊和个别;所以它们是可以计数的,而为了进一步的区别,表象便抓住了“有”的全然外在的区别,即最最与这里不相干的量。——在个别中,概念规定的不可分离性那种真关系建立起来了;因为这种不可分离性,作为否定之否定,既包含概念规定的对立,也包含在自己的根据中或统一中的概念;每一规定都与它的另一规定一齐消融了。因为普遍性在这个反思中是自在自为的,它本质上不仅是概念规定的否定性,即不仅是一个对概念规定有差异的第三者,而且这个有差异的东西现在被建立为这样,即:建立起来之有就是自在自为之有,这就是说,那些属于区别的规定自身每一个也都是总体。被规定的概念的回归到自身,就是概念具有在其规定性中成为整个概念那样的规定。
2 但个别不仅是概念回归到自身,而且是概念的丧失。概念在个别中既是在自身中,而由于个别性,它又将在自身外,并进入现实。抽象,作为个别的灵魂,是否定物对否定物的关系,如已指出过的,它对于普遍和特殊的东西,丝毫不是什么外在的东西,而是内在的;普遍和特殊的东西通过抽象,也是具体物、内容和个别的东西。但个别作为这种否定性,却是被规定的规定性,是区别本身;通过其自身反思,区别就成为固定的;通过个别才有对特殊的进行规定;因为个别是这样的抽象,这抽象现在作为个别,正是建立起来的抽象。
于是,个别的东西,作为自身相关的否定性,是否定物与自身的直接同一;它是自为之有的东西。或者说,它是抽象,抽象按照概念的有的观念的环节而把概念规定为一个直接的东西。——所以个别的东西是一个有质的一,或说是这个。它按照这种质说来,第一是自己对自己的排斥,由于这种排斥,许多其他的一就事先建立起来;第二,它现在对这些事先建立起来的其他的一,是否定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的东西是排他的。普遍折回到这些作为漠不相关的诸一那样的个别,——因为普遍是个别性概念的环节,它便必须折回到个别那里,——它只是那些个别者的共同的东西。假如普遍的东西是指那对较多个别者有共同性的东西,那么,它就将从那些个别者漠不相关的长在状态中走出来,而在概念规定中与有的直接性混合在一起。对普遍的东西所能有的最低级的表象,如在与个别者的关系中的普遍的东西,就是个别者作为单纯共同性的东西的这种外在关系。
个别的东西在存在的反思领域中,就是这个,它不具有对其他属于质的自为之有的诸一的排除的关系。这个作为自为的、自身反思的一,是没有排斥的;或者说,排斥在这种反思中与抽象合而为一,并且是进行反思的中介,中介在“这个”中的情况就是:“这个”是一个建立起来的、被一个外在物指出来的直接性。“这个”有,它是直接的;但当它被指出时,它只是“这个”。“指出”是进行反思的运动,这个运动把自己集聚在自身里并建立直接性,但却作为一个外在于自身的东西。个别的东西现在作为从中介里恢复起来的直接物,固然也是“这个”,但它并不在它以外去具有中介,它是自身排斥的分离,是建立起来的抽象,不过在其分离中本身却是肯定的关系。
个别的东西这种抽象,作为区别的自身反思,首先是作为独立的、自身反思的相区别者那样的建立。相区别者直接地有;再者,这种分离却又是一般反思,是一个在另一个中的映现;所以它们处于本质的关系之中。它们彼此相对还不是单纯有的个别的东西;这样的多属于有;那个把自身建立为被规定的个别,不是在一个外在区别中,而是在概念区别中建立自己;于是它把普遍的东西从自身排除出去,但普遍的东西既然是它自身的环节,所以在本质上同样与它相关。
概念,作为它的独立规定的这种关系,自身消失了,于是它就不再是这种关系的建立起来的统一,这个统一也不再作为概念的环节、映象,而是作为自在自为、持续长在的统一。——作为个别,概念在规定性中,回归到自身,从而被规定者本身变成了总体。因此,它的回归到自身,就是它的绝对的、原始的划分;或者说,作为个别,它被建立为判断。
[1]“最高的本质”即指神。——译者注
[2]这里的“相互外在”,即指物质或存在,但黑格尔在自己体系中极力避免使用带有物质意味的术语,如以前不用“事物”而用“事情”亦同此类。——译者注
[3]以上对绝对实体的批评,是指斯宾诺莎。——译者注
[4]“它”指“无规定性的规定性”。——译者注
[5]“应该是的那个东西”指“无规定性”。——译者注
[6]“它”指“无规定性的规定性”。——译者注
[7]理念,即指上文知性直观的对象中的真理。——译者注
[8]指本质论中同一、差异、对立、矛盾等的讨论。——译者注
[9]指反思形式。——译者注
[10]两者指特殊和个别。——译者注
[11]即正负号。——译者注
[12]即上文所指普遍、特殊、个别三规定。——译者注
[13]即上文所指的三规定。——译者注
第二章判断
判断是在概念本身中建立起来的概念的规定性。概念规定,或如以前曾指出过的与它是同一个东西的被规定的概念,已经各就它们自身考察过了;但这种考察曾经比一个主观反思或主观抽象更多一些。但是,概念本身就是这种抽象,其规定的相互对立就是它自己特有的进行规定。判断就是被规定的概念通过概念本身而建立。
在进行判断即概念通过自身而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判断与形成概念相比,是另一种功能,或不如说是概念的另一种功能;判断在判断差异性中的进展就是概念进一步的规定。有什么被规定的概念,概念的这些规定又是怎样必然发生的,这都要在判断中来表明。
因此,判断可以叫做概念最近的实在化,在这种情况下,实在就是指作为一般被规定之有进入实有。更确切地说,这种实在化的本性是这样发生的,即:首先,概念的环节通过概念的自身反思或它的个别性而成为独立的总体;其次,但概念的统一却又作为这些总体的关系。自身反思的规定是被规定的总体,即是本质上在漠不相关的、无关系的长在中,又是通过彼此的互为中介。当进行规定就包含着这些总体及其关系时,进行规定本身也只是总体。这个总体就是判断。——于是,判断第一包含两个叫做主词和宾词的独立的项。每项是什么,毕竟还说不出;它们还不曾被规定,因为它们要通过判断才会被规定。当判断是作为被规定的概念那样的概念时,那么,当前便只有相互的一般区别,即:判断包含被规定的概念对还不曾被规定的概念。于是,主词对宾词首先可以被认为是个别对普遍,或也是特殊对普遍,或个别对特殊;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总之只是作为更加被规定的和更普遍的东西而互相对立。
因此,判断规定之具有主词和宾词这些名词,是适当的、需要的;作为名词,它们是某种还有待于获得其规定那样的不曾规定的东西;因此它们还不过是名词。概念规定本身一方面出于这种理由而不能用来作判断的两端;但另一方面,其所以不能,更因为概念规定的本性表露出自身不是一个抽象的、固定的东西,而是在自身中具有并自在地建立其对立物;由于判断的两端本身是概念,亦即概念的规定的总体,所以两端必定贯穿全部规定并在自身中表明全部规定,不论这是以抽象的或是以具体的形式。为了在其规定的变化里仍旧以一般的方式保持判断的两端,最合用的名词是在变化中仍然相同的名词。——但名词与事情或概念是对立的;这种区别出现于判断本身;由于主词总是表示被规定的东西,因此也更是直接的有的东西,但宾词则表示普遍的东西,本质或概念,所以主词本身最初只是一种名词;因为宾词才会表示出主词是什么,宾词包含着在概念意义上的有。这是什么,这是一株什么植物?等等,所追问的“有”,常常仅仅是指名词,假如得悉名词,人们也就满足,并且知道那是怎么一回事了。这是在主词意义上的有。但是要概念,或至少要本质和一般普遍的东西,才会给予宾词,它在判断中的意义是就宾词去询问的。——上帝、精神、自然、或不论什么东西,作为一个判断的主词,因此只不过是名词;这样一个主词是什么,就概念而言,是要在宾词中才呈现的。假如要找出一个适合于这样的主词的宾词是什么,那么,对于进行判断,就必须已经有了一个概念作基础,但只有宾词才会说出概念。因此,构成主词的事先建立的意义并导致宣布一个名词的,毕竟是一个单纯的表象;在表象那里,一个东西,无论是否以一个名词来了解,都是偶然的,并且是一个历史的事实。关于一个宾词是否适宜于某一主词的许许多多的争论之所以不过是字眼上的争论,是因为这些争论是从这种形式出发;那作基础的东西(Subjectum,ὑποκείμευου)还不过是名词而已。
现在第二要更仔细考察一下,主词和宾词在判断中的关系是怎样规定的,它们本身又怎样正是首先由判断规定的。判断总是有总体作它的两端,这些总体最初是作为在本质上独立的。因此,概念的统一才只是独立物的一种关系,还不是具体的、从这种实在回归到自身的、实现了的统一,而是在这个统一之外,独立物作为并不在此统一中被扬弃的两端而长在。——对判断的考察可以从概念的原始统一出发,也可以从两端的独立性出发。判断是概念通过自身的分离;因此,这个统一是根据,判断从这根据出发来考察其真正的客观性。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是原始的一的原始的剖分;判断这个字眼[14]因此自身就与那个是自在自为的东西相关了。但是表象却更多地抓住这个外在性的方面——即概念在判断中作为现象的那个东西,因为概念的环节在现象中达到了独立性。
因此,主词和宾词都将按照这种主观的考察来考察,即每一个都在另一个之外,各自都是现成的;主词作为一个对象,即使它不具备这个宾词,也还会有它;宾词作为一个普遍的规定,即使它不属于这个主词,也还会有它。按照这一点说来,与判断相联系的,是这样的考虑,即:头脑中的这个或那个宾词,能不能和应该不应该加到本身在外面的对象上去;进行判断本身在于:通过判断,一个宾词才会与主词联系,假如不发生这种联系,那么,主词和宾词就始终是原来的样子,前者是一个存在着的对象,后者是一个在头脑中的表象。——但加到主词上去的宾词,也应该适合于主词,这就是说,应该自在自为地与主词同一。通过这种加上去的意义,进行判断的主观意味和主词与宾词漠不相关的外在的长在,便又被扬弃了。“这行为是好的”,这个系词指出了宾词属于主词的有,不仅仅外在地与它联系着。在文法的意义上,那种从主词和宾词漠不相关的外在性出发的主观关系,也完全有效;因为这里外在地联系着的是词。——这里也可以趁便提一提:一个命题固然在文法的意义上有一个主词和宾词,但因此还不就是判断。一个判断要求宾词按照概念规定与主词相关,即像一个普遍的东西与一个特殊的或个别的东西相关那样。假如那关于个别的主词所说的东西,本身也仅仅表示某种个别的东西,那就只是一个命题。例如亚里士多德是在 115 届奥林比亚节第四年、73 岁时死的[15],——就是一个单纯的命题,不是判断。假如上述环境之一,如那位哲学家的死年或年岁被提出怀疑,但又出于某一理由而使上列数字得以维持,只有这样,对主词所说的东西,其中才有某种判断的因素。因为在这一情况之下,上述数字就认为是某种普遍的东西,即:没有亚里士多德之死那个被规定的内容也还长在的、以其他内容来充实的、甚至是空虚的时间。这样,“我的朋友某是死了”这一消息,便是一个命题,只有当他是真死或只是假死成为问题时,这才是一个判断。
假如判断像通常被解释为两个概念的联系那样,那就当然可以让联系这个不确定的词适用于外在的系词 Copula,也还可以让被联系的项至少应该是概念。但另一方面,这种解释当然是极其肤浅的,不仅是例如在选言判断里就有多于两个所谓的概念被联系着,而且所解释的情况比事情本身倒是好得多;因为根本没有所意谓的概念,也很难说有什么概念规定,实际上只有表象规定;在一般概念那里和在被规定的概念那里,我们已经注意过通常叫做概念的东西,一点也不配用概念的名词;那么,在判断中,概念又从何而来呢?——在那种解释中,判断的本质的东西,即概念规定的区别,首先被跳过去了;至于判断对概念的关系,就更加没有顾及。
关于主词和宾词进一步的规定,已经提到过,它们毕竟要在判断中才会获得它们的规定。但当判断是概念的建立起来的规定性时,那么,这个规定性便直接地和抽象地具有所说的区别,作为个别和普遍。——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总之是概念的实有或他有[16],概念自身还没有又恢复为统一,它要通过统一才作为概念,所以也出现了无概念的规定性,有和反思或自在之有的对立。但是,由于概念构成判断本质的根据,所以这些规定之漠不相关,至少是这样的,即:当一规定属于主词,另一规定属于宾词时,把这种关系颠倒过来,同样也很是可以的。主词作为个别的东西,最初按个别的被规定的规定性,表现为有的或自为之有的东西,——为一个现实的对象,即使它只是观念中的对象,——例如勇敢、法、和谐等等,——关于它,将加以判断;——反之,宾词作为普遍的东西,则表现为关于对象的反思,或不如说对象的自身反思,它超出那种直接性,扬弃了像单纯有的那样的规定,——为对象的自在之有。——在这种情况下,将是从作为最初的、直接的东西那样的个别物出发,而个别物通过判断便提高到普遍性,以及反过来,那在个别物中仅仅是自在之有的普遍的东西则降低到实有,或说变为一个自为之有的东西。
判断的这种意义必须看作是判断的客观的意义,同时也是以前过渡形式的真形式。“有的”物变并且变化;有限物没落在无限物里;存在物从根据出来在现象中出现并且走到根据去[17];偶性表现了实体的丰富及其威力;在有中,有到他物里去的过渡;在本质中,有在一个他物里的映现,必然的关系通过这种映现来启示自身。这种过渡和映现,现在过渡为概念的原始剖分,当概念把个别物归结为概念的普遍性的自在之有时,它也同样把普遍物规定为现实的东西。个别性被建立在其自身反思中和普遍物被建立为被规定的东西:这两者是一回事。
但现在属于这种客观意义的,当然也还有以下情况:当所说的区别在概念规定性重又出现时,它们同时仅仅被建立为现象的东西,这就是说,它们丝毫不是固定的,而是同样可以很好地适用于这一个和那一个概念规定。因此,主词固然同样可以看作是自在之有,另一方面,宾词也可以看作是实有。主词没有宾词,便是那个在现象中没有特性之物,即自在之物,是一个空的、不曾规定的根据;这样,它便是在自己本身中的概念,这个概念要在宾词里才会获得区别和规定性;这样一来,宾词便构成了主词的实有方面。通过这种被规定的普遍性,主词便处在与外物的关系中,向其他事物的影响开门,从而进入对其他事物的活动。什么实有,什么便走出它的内在之有,进入联系和关系的普遍因素,进入否定的关系和现实的交互作用,那是个别物在他物中的继续,并因此是普遍性。
方才指出过,主词的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宾词,反之亦然,这种同一却不仅是在我们的观察之内,它不仅是自在的,而且也是在判断中建立的;因为判断是两者的关系;系词表示主词即是宾词。主词是被规定的规定性,宾词是主词的这种建立起来的规定性;主词只是在它的宾词中才被规定,或者说,它只有在它的宾词中它才是主词,它在宾词中是回到自身去,并且在那里是普遍的东西。——但是,当主词现在是独立物时,那个同一便具有这种关系,即:宾词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长在,而只是在主词中有其长在;宾词附属于主词。当宾词尔后与主词相区别时,宾词就只是主词的一个个别化了的规定性,只是主词的特性之一;但主词本身是具体物,各种各样规定性的总体,而宾词所包含的,只是其中的一个;主词是普遍的东西。——但另一方面,宾词也是独立的普遍性,反之,主词则仅仅是宾词的一个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宾词蕴含主词;个别和特殊不是自为的,而是在普遍的东西有其本质和实体。宾词以主词的概念表述主词;个别和特殊的东西是在宾词里的偶然的规定,宾词是它们的绝对可能性。假如在蕴含那里,想到主词与宾词的一个外在关系,并设想主词为一独立物,那么,蕴含便涉及上述的主观判断,其出发点是两者的独立性。蕴含尔后只是把普遍的东西应用到个别或特殊的东西上面去;个别或特殊的东西,按照一种不确定的表象,作为品质较低的东西而被安置在普遍的东西之下。
假如这样来考察主词和宾词的同一,即:一方面,这个概念规定适合于主词,那个概念规定适合于宾词,但另一方面,反过来也是如此,同一性因此才始终还是一个自在自为的东西;由于判断两端独立的差异之故,它们的建立起来的关系也有这最初作为相差异的两端。但无区别的同一毕竟构成了主词对宾词的真关系。概念规定本身在本质上就是关系,因为它是一个普遍的东西,所以主词和宾词所具有的规定,与它们的关系本身所具有的规定是同一的。概念规定是普遍的,因为它是主词和宾词两者的肯定的同一;但它又是被规定的同一,因为宾词的规定性就是主词的规定性;再者,它也是个别的同一,因为独立的两端在它之中都作为在自己的否定的统一中那样被扬弃了。——但是,在判断中,这个同一还不是建立起来的;系词是作为一般的有[18]还不曾规定的关系:A 是 B;因为概念或端的规定性的独立性,是在判断中的实在,概念在判断中具有这个实在。假如系词的“是”已经被建立为主词和宾词被规定的和实现了统一,为它们的概念,那就已经是推论了。
判断的运动的目的,就是恢复,或不如说,建立概念的这种同一。已经在判断中当前呈现的东西,一方面是主词和宾词相互的独立性、但也是规定性,而另一方面则是它们的抽象的关系。主词是宾词,这就是判断首先说出的,但因为宾词不应该是主词所是的东西,所以当前便有了矛盾,这矛盾必须在过渡到一结果之中而消解自身。但不如说,既然主词和宾词自在自为地是概念的总体,判断又是概念的实在,那么,判断的向前运动就只是展开;那已经在判断中当前呈现的东西,就是在判断中发生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证明只是指陈,是已经当前呈现在判断两端中的东西的反思作为建立;但这种建立,本身也已经是当前呈现的;它是两端的关系。
如其判断是直接的,它第一就是实有判断;它的主词直接是一个抽象的、有的、个别的东西;宾词是主词的一个直接的规定性或特性,是一个抽象的普遍的东西。
当主词和宾词的这种有质的东西扬弃自身时,一端的规定便映现在另一端中;现在判断第二就是反思判断。
但这个较多是外在的包括,却过渡到一个实体的、必然的联系的本质同一中去;所以判断第三是必然判断。
第四,当主词和宾词的区别在这种本质的同一中变成一个形式时,判断就将是主观的;它包含概念及其实在的对立和两者的比较;它是概念判断。
这样的概念的发生,是判断过渡到推论的基础。
甲、实有判断
在主观判断中,人们是要使同一个对象双重化,对象一方面是在其个别的现实中,另一方面是在其本质的同一中或说在其概念中;个别的东西被提高到它的普遍性之中,或者说,普遍的东西在其现实中个别化了,两者是一回事。在这种方式之下,判断是真理,因为它是概念和实在的一致。但判断的状况最初并不如此;因为最初它是直接的,当其时在它那里还没有发生规定的反思和运动。这种直接性使最初的判断成为一个实有判断,这种判断也可以叫做质的判断,不过只是在以下的情况才可以,即,质不仅属于有的规定性,而且抽象的普遍性也包括在其中,这种普遍性,由于它的单纯性之故,也同样具有直接性的形式。
实有判断也是附属判断;因为直接性是它的规定,但在主词和宾词的区别中,主词是直接的东西,从而在判断中是第一和本质的东西,所以宾词具有非独立的形式,以主词为基础。
1.肯定的判断
(一)如已经提到过的,主词和宾词最初是名词,其真实的规定要在判断的过程中才会获得。但判断是建立起来的、被规定的概念;作为判断的两端,主词和宾词便具有概念的环节的规定;但由于直接性之故,它们还完全是单纯的,一方面是不曾通过中介而丰富起来,一方面是按照抽象的对立而作为抽象的个别性和普遍性。——先说宾词,它是抽象的普遍的东西;但因为抽象物通过扬弃个别或特殊的东西的中介而是有条件的,所以中介在这种情况下只是前提。在概念的领域内,除了自在自为地包含中介的直接性而外,就没有别的直接性,这种直接性并且是由扬弃中介而发生的,即普遍的直接性。所以质的有本身在它的概念里也是一个普遍的东西;但直接性作为有,却还没有这样建立起来;它只有作为普遍性,才是概念规定;在概念规定中,它才建立起来,即,否定性在本质上属于它。这种关系呈现在判断中,它在判断中就是一个主词的宾词。——主词同样是一个抽象的个别的东西,或说是直接的东西,它应该是其本身,因此它总之应该是作为一个某物那样的个别的东西。主词在这种情况下构成判断中的抽象方面,按照这个方面,概念在判断里就过渡到外在性中去了。——正如两个概念规定之被规定那样[19],它们的关系,即系词“是”,也是如此;它同样也只能具有一个直接的、抽象的有的意义。从这个还不包含中介或否定的关系,这种判断就被称为肯定的。
(二)因此,肯定判断其次的纯粹表述,就是:“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这一命题。
一定不要把这个表述了解为:“甲是乙”;因为甲和乙是完全无形式的、因此也是无意义的名词;但一般判断、因此即使是实有判断,也已经以概念规定为其两端。“甲是乙”既可以设想为每个单纯命题,也同样可以设想为一个判断。但在每一判断中,即使是其形式有较丰富的规定的判断中,有这种规定内容的命题还是说:“个别的东西是一般的”;即是在这种情况下,每一判断也是一般抽象判断。关于否定判断,它在多大程度上也同样属于这种表述之下,这将立刻在下面谈到。——每一判断,至少首先是肯定判断,都作了“个别的东西是一普遍的东西”这种主张,假如正是这一点常常不被人想到,那么,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主词和宾词借以相区别的那个被规定的形式被忽视了,——由于以为判断不外是两个概念的关系,——一方面也或许因为“卡尤斯是博学的”或“玫瑰花是红的”这种判断的其他内容浮现于意识,意识忙于卡尤斯等等表象,不去思考形式,——尽管这样的内容,至少像通常拿来作例子的逻辑的卡尤斯,是一个很少兴趣的内容,不如说,恰恰是为了不要把注意力引到那上面去而离开了形式,才选择了这样无兴趣的内容。
如以上附带提到过的,“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这一命题一方面标示着个别事物的可消逝,另一方面标示着个别事物在一般概念中的肯定长在。概念本身是不朽的,但由概念分出来的东西却从属于变化和到其普遍本身中的回归。反过来,普遍的东西也给自身以实有。正如本质出来而进入其规定中到了映象,根据进入存在的现象,实体进入启示、进入其偶性那样,普遍的东西也开启自身到了个别的东西,判断也是这种自己的启发,是已经自在地有的否定性的展开。——后一种情形是用倒过来的命题:“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来表述的,这个命题也同样是以肯定判断说出的。主词最初是直接的个别物,在判断本身中与它的他物、即普遍的东西相关;它因此被建立具体物;——就有而论,它是被建立为一个有许多质的某物;或者作为反思的具体物,是一个有多种多样的特性的事物;一个有多种多样可能性的现实的东西,一个同样有多种多样的偶性的实体。因为这些多种多样的东西在这里都属于判断的主词,所以某物或事物等等是在其质、特性或偶性中自身反思的,或者说,是通过了它们而连续自身的,是在它们之中保持自身而又在自身之中保持它们。建立起来之有或规定性,属于自在自为之有。主词因此在本身中是普遍的东西。——反之,宾词作为这种并非实在的或具体的、而是抽象的普遍性,是与主词对立的规定性,并且只包含主词这一总体的一个环节而排除其他环节。这种否定性同时作为判断的端而与自身相关,由于这种否定性之故,宾词是一个抽象的个别的东西。——例如“玫瑰花是香的”这个命题只表述了玫瑰花许多特性之一,那个在主词中和其他特性一起生长的特性就个别化了,正如在事物的消解中,当那些附属于事物的多种多样的特性独立化为物质时,它们便个别化了。因此,判断的命题就这方面便说: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
当我们把主词和宾词这种相互规定列比一下,就发生了这样双重的东西:1)主词诚然直接是作为有的或个别的东西,而宾词则是普遍的东西。但因为判断是两者的关系,主词又通过宾词而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所以主词是普遍的东西;2)宾词是在主词中被规定的;因为它不是一个一般的规定,而是主词的规定;玫瑰花是香的,这种香气不是任何一种不曾规定的香气,而是玫瑰花的香气;所以宾词是一个别的东西。——因为主词和宾词现在处于判断关系之中,它们便应该仍然依照概念规定而对立;正如在因果性的相互作用中那样,在因果性达到其真理之前,两个方面[20]对它们的规定之等同说,仍然应该还是独立和对立的。因此,假如主词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那并不是要从宾词那里把它的普遍性规定也接受下来,——那样就会不成其为判断,——而是只要接受它的个别性规定;当主词被规定为个别的东西时,宾词便必须当作是普遍的东西,情况也是如此[21]。——假如对那种单纯的同一性思考一下,便会发生以下两个同一性的命题:
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东西,
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东西,在这两个命题中,判断规定全然各自分离,只表述了它们的自身关系,但它们的相互关系却消解了,从而判断也扬弃了。——至于两个命题,“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这一命题所表述的判断,是就其内容说,那个内容在宾词中是个别化了的规定,在主词中是规定的总体;“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另一命题表述了形式,形式是由命题本身直接提供的。——在直接的肯定判断中,两端还是单纯的,因此,形式和内容也还是联合起来的。换句话说,判断不是由两个命题组成;在判断中所发生的双重关系直接构成一个肯定判断。因为它的两端是:1)作为独立的、抽象的判断规定,2)借助于使它们相关的系词,每一方面都被另一方面规定。但因此其结果就是,形式和内容的区别在判断中自在地呈现着,而且“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这前一命题所包含的东西属于形式,因为这命题表述了判断的直接规定性。反之,“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或说,主词被规定为普遍的,而宾词则被规定为特殊或个别的东西,这另一命题所表述的关系,却涉及内容,因为它的规定由于自身反思才得提高,直接规定性由于自身反思也被扬弃,从而形式把自身造成是一个进入自身与形式区别对立而长在的同一,即内容。
(三)现在,假如形式和内容这两个命题:
(主词)(宾词)
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
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
因为它们都包含在一个肯定判断中而联合起来,那么,无论主词和宾词两者便都被规定为个别和普遍的统一,这样,两者都会成为特殊的东西,必须承认特殊的东西自在地就是两者的内在规定。不过这种联系一方面只是由于外面反思而来,另一方面由此而来的结果:“特殊的东西是特殊的东西”这一命题,正如前已发现的命题:“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那样,不再是判断,而是空洞的同一性命题。——个别和普遍还不能联合为特殊,因为它们在肯定判断中还是作为直接物而建立的。——或者说,判断还必须按照其形式和内容而区别,因为主词和宾词还恰恰是作为直接性和有中介的东西而相区别,或者说,判断就其关系说,同是两者,即关系者的独立性反其互相规定或中介。
于是,判断第一就其形式看来,就是:
“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但不如说,这样一个直接的个别的东西不是普遍的;它的宾词有更广的范围,所以宾词与它不符合。主词是一个直接的自为之有的东西,因此是由中介建立的普遍性那种抽象的对立面,这个普遍应该关于主词有所述说。
第二,判断就其内容来看,即“普遍的东西是个别的”这一命题,这样,主词就是各种质的一个普遍的东西,一个无限地被规定的具体物,并且由于它的规定性才只是质、特性或偶性,所以它的总体是质、特性或偶性等的坏的无限的多。因此,这样一个主词毕竟不是如像它的宾词所述说的那样一个个别的特性。因此,两个命题必须合而为一,而肯定判断反倒被建立为否定的。
2.否定的判断
1.上面已经谈到普通观念以为由于逻辑的真理所涉及的不过是形式,所要求的不过是内容不得自相矛盾,所以判断之真与不真,只系于判断的内容,对于判断形式本身,所要估计到的,不过是两个概念的关系而已。但是已经发生以下情况,即这两个概念不单纯具有一定数目的无关系的规定,而是作为个别和普遍的东西那样地相关。这些规定[22]构成真正逻辑的内容,而且在这种抽象中构成肯定判断的内容;至于在一判断中出现的其他内容(太阳是圆的,西塞罗曾是罗马城中一个伟大的演说家,现在是白天等等),却与判断本身毫不相干;判断只说出这样一点:主词是宾词,或者说,既然这些都是名词,更确切地,即: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以及反过来说。——由于这种纯逻辑的内容之故,肯定判断便不是真的,而是在否定判断中有其真理。——人们所要求的,只是内容在判断中应该不自相矛盾;但在肯定判断中,却表明了内容是自相矛盾的。——把那种逻辑的内容也称为形式,而对于内容则仅仅指其他的经验的充实,那到底是完全无关宏旨的,这样的形式并不仅仅包含空洞的同一,而内容规定则处于这种同一之外。于是,肯定判断由于它作为肯定判断那样的形式,便不具有真理;谁要是把一个直观或知觉的正确,表象和对象的一致,也都叫做真理,至少是对于那成为哲学对象及目的的东西,便再无法表达了。人们至少是不得不称后者为理性的真理,并且当然还得承认“西塞罗曾是一个伟大演说家”,“现在是白天”等等并非理性的真理。但这些命题之所以不是,并不因为它们好像偶然具有一个经验的内容,而是因为它们只是肯定判断,肯定判断除了能够并且应该以一个直接的个别物和一个抽象的规定性为内容而外,就更无别的内容。
肯定判断之有其真理,首先是在否定判断中,即:个别的东西不是抽象地普遍的,——而是个别的东西的宾词本身是一个被规定的东西,其所以如此,因为它是这样的宾词,或者说,因为它只就自身而不就对主词的关系看,是一个抽象=普遍的东西;所以个别的东西首先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再者,就包含在肯定判断中的另一命题说,否定判断即普遍的东西不是抽象地个别的,而是这个宾词已经因为它是宾词,或者说因为它处于对一个普遍的主词的关系之中而是一个比单纯个别性更广泛的东西,并且普遍的东西也因此同样首先是一个特殊的东西。——由于这个普遍的东西,作为主词,本身是在个别性的判断规定之中,所以两个命题都归结为一个命题:个别的东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
这里可以注意,1)特殊性在这里表明了是宾词,这一点以前也已经谈到;不过它在这里不是由外在反思建立的,乃是借助于判断中得到证明的否定关系而发生的。2)这种规定在这里表明只是为了宾词的。在直接判断中,即实有判断中,主词是作基础的东西,因此,规定似乎最初在宾词中便消耗尽了。但实际上这第一次否定[23]还不能是规定,或说毕竟还不能是个别物的建立,因为后一种情形,只有第二个否定,即否定物之否定才是的。
个别的东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这是否定判断的肯定表述。这种表述由于以下情况,并不是肯定判断本身,即,肯定判断由于它的直接性之故,只具有抽象的东西作它的两端,但特殊的东西却恰恰是通过把判断关系建立为第一个有中介的规定而产生的。——但是必须把这种规定不仅当作是判断一端的环节,而且也把它当作是关系的规定,像它最初本来所是的东西那样;换句话说,必须把判断也看作是否定的。
这种过渡根据两端的对比及其在一般判断中的关系。肯定判断是直接的个别的和普遍的东西的关系,所以这两者中一个同时不是另一个所是的东西;关系因此在本质上也同样是分离或否定的;肯定判断因此就必须建立为否定的。因此逻辑学家也不曾起来抗议把否定判断的“不”连到系词上去。那在判断中是端的规定的东西,同时也是很有规定的关系。判断规定或端并不是直接的“有”的纯质的规定,后者仅仅和在它之外的一个他物相对立。它也不是反思规定;反思规定依照其普遍形式而肯定地或否定地对待自身,其每一项都建立为排他的,仅仅自在地与其他规定同一。判断规定作为概念规定,在本身中就是一个普遍的东西,被建立为在自己的他物中连续自身的东西。反之,判断的关系也是和判断两端所具有的同样的规定,因为它正是两端的普遍性及其在彼此中的自身连续;由于两端是相区别的,它也就在自身中有了否定性。
上述从关系形式到规定形式的过渡,造成以下的直接后果,即:既必须把系词的“不”加到宾词上去,同样也必须把宾词规定为非普遍的东西。但非普遍的东西也由于一个同样直接的后果而是特殊的东西。——假如否定的东西按照直接非有完全抽象的规定而固定下来,那么,宾词便只是完全不曾规定的非普遍的东西。关于这种规定,在逻辑中将在矛盾概念[24]那里加以讨论,并且作为某种重要的东西加以强调,即:就一个概念的否定物而论,应该仅仅在否定物上固定下来,并且应该认为它单纯是肯定概念的他物的不曾规定的范围。所以单纯的非白既可以红、黄、蓝等,也可以是黑。但白本身是无概念的直观规定;白的“非”也同样是无概念的非有,在逻辑一开始[25]就考察了那种抽象,并认识到其最近的真理就是变。假如在考察判断规定时,使用从直观和表象里拿来的这样无概念的内容作例子,把有和反思的规定当作判断规定,那么,这和依照康德那样,把知性概念应用到无限的理性理念或所谓自在之物上面去,是同样非批判的办法;概念,从概念出发的判断也属于概念,它是真正的自在之物或理性的东西,但那些规定则属于有或本质,而且就其状态而论,还不是发达了的形式,像在它们的真理中、即在概念中那样。——假如停留在白、红等感性的表象上面,那就会像通常一样把仅仅是表象规定的某种东西叫做概念,于是非白、非红当然也不是肯定的东西,至于非三角便尤其是一个完全不曾规定的东西;因为依靠数和一般定量的规定,本质上就是漠不相关的、无概念的东西。这样的感性内容,和非有本身一样,也应该形成概念,并失去那种漠不相关和抽象直接的性质,这种性质是感性内容在盲目的、无运动的表象中所具有的。那个无思想的无已经在实有中变为界限,某物由于界限而毕竟与一个在它以外的他物相关。但某物在反思中却是否定物,在本质上却与一个肯定物相关,从而被规定了;一个否定物已经不再是那个不曾规定的非有,它只有在一个肯定物与它对立时才建立起来,一个第三者便是两者的根据;否定物因此便保持在一个封闭的范围之内,在这个范围里,那个非有的东西便是某种被规定了的东西。——但在概念及其规定绝对流动的连续性中,这个“不”还更加直接是一个肯定物,否定也不仅是规定性,而且被接受到普遍性之中,并被建立起来与普遍性同一。因此,非普遍的东西也就是特殊的东西。
2.由于否定涉及到判断的关系,否定判断还被看作是这样的判断,所以它首先还是一个判断;因此这里呈现着主词和宾词或个别和普遍的对比以及它们的关系,即判断的形式。主词作为基础那样的直接物,依然不被否定所摇动,所以它保持着它具有一个宾词那样的规定,或说保持着它对普遍性的关系。那因此而被否定的东西,并不是宾词中的一般普遍性,而是宾词的抽象或规定性,这种抽象显现为内容而与那个普遍性对立。——所以否定判断不是全面的否定;宾词所包含的普遍范围还仍然长在;主词与宾词的关系因此在本质上还是肯定的,还余留下来的宾词规定也同样是关系。——假如说玫瑰花不是红的,这样被否定的,只是宾词的规定性,并且与那也同样属于宾词的普遍性分离了;普遍的范围,即颜色,仍旧保持;假如玫瑰花不是红的,那就是假定了玫瑰花有一种颜色,而且有另一种颜色;就这种普遍的范围说,判断还是肯定的。
个别的东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否定判断的这种肯定形式,直接表述了这样一点,即特殊的东西包含着普遍性。它此外也表述了宾词不仅是一个普遍的东西,而且也还是一个被规定了的东西。否定的形式也包含同样的东西;因为例如玫瑰花虽然不是红的,它却应该不仅保持颜色这一普遍范围为宾词,而且也应该有某一其他被规定的颜色;所以只是红这一个别规定性被扬弃了,不仅普遍的范围留了下来,而且规定性也保持下来了,但却成了一个不曾规定的、一个普遍的规定性,从而成了特殊性。
3.特殊性,其结果是作为否定判断的肯定规定,是在个别与普遍之间进行中介的东西;这样,否定判断现在便总之到了第三步[26],是实有判断自身反思本身进行中介的东西。就其客观意义说,它只是偶性变化的环节,或者在实有中,它就只是具体物个别化了的特性的环节。由于这种变化,便出现了宾词的完全规定性或作为建立起来的那样的具体物。
个别的东西是特殊的东西,依照否定判断的肯定表述这样说。但个别的东西又不是特殊的东西;因为特殊比个别的范围更广;所以它是一个与主词不符合的宾词,在宾词中,主词还不具有其真理。个别的东西只是个别的东西,即否定性无论肯定地或否定地,都不与他物相关而只与自身相关。——玫瑰花不是任何一个有颜色的东西,而是它只有规定了的颜色,即玫瑰色。个别的东西不是一个不曾规定的被规定的东西,而是规定了的被规定的东西。
从否定判断的这种肯定形式出发,判断的这个否定重又仅仅显现为第一个否定。但它又不是这样的。否定判断不如说已经自在自为地是第二个否定、或否定之否定,这个自在自为的东西须要建立起来。就是说,它否定了肯定判断宾词的规定性,即这个宾词的抽象普遍性,或者说,它所包含的主词的个别的质看作是内容。但规定性的否定已经是第二个否定,即个别性无限的自身回归。这样一来,便出现了主词的具体的总体之恢复,或者不如说,它现在才被建立为个别的东西,因为它通过否定和否定的扬弃,变成以自身为中介了。宾词就它的方面说,因此是从第一个普遍性过渡到了绝对规定性,并且自身与主词相等了。在这种情况下,判断即是: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从另一方面说,当主词同样被假定为普遍的东西时,并且在否定判断中宾词与主词的那种规定对立而是个别的,又扩大为特殊的情况下,而现在这种规定性的否定也同样是宾词所包含的普遍性的纯净化时,那么,这样的判断也就是说: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东西。
上述的两个判断,是以前外在反思的结果;在这两个判断中,宾词已经在它的肯定性中表述出来。但否定判断的否定,本身必须首先在一个否定判断的形式中显现出来。上面指出过,主词与宾词的一种肯定关系以及宾词的普遍范围还是在否定判断中留下来了。所以从这方面说,宾词所包含的普遍性,比起肯定判断来,是清除了限制性的,因此宾词更加要被那作为个别东西的主词所否定。以这样的方式,宾词的整个范围就被否定了,在宾词和主词之间也不再有肯定的关系。这就是无限判断。
3.无限判断
否定判断和肯定判断一样,并不是真的判断。但无限判断应该具有它的真理,就其否定的表述而论,它是否定的无限的;这一判断,其中连判断的形式也扬弃了。——但这是一个荒谬的判断。它应该是一个判断,从而应该包含一个主词与宾词的关系,但同时在这个判断里又不应该有一个这样的关系。——无限判断这个名词诚然经常在普通逻辑书中被提出来,但它是怎么一回事却并不清楚。——假如各规定是否定地联结到主词和宾词上面去的,一个规定不仅不包含另一规定的规定性,而且也不包含自己的普遍范围,那就很容易有关于否定的无限判断的例子;譬如精神不是红的、黄的等等,不酸、不咸等等,玫瑰花不是一头象,知性不是桌子以及诸如此类。——尽管人们也把这些判断叫做是正确的或真的,但这样的真理并不受重视,这些判断也是荒谬的、无聊的。——或者不如说,它们并不是判断。——无限判断较实在的例子,就是恶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某物只有作为另一方的财产时才被否定;假如另一方对此物有权利,便必须承认此物是另一方的,但此物也只是在法的名义下才被提出要求的;所以普遍的范围,即法,在上述的否定判断里也是得到承认和保持的。但犯罪却是无限判断,它不仅否定了特殊的法律,而且同时否定了普遍的范围,即否定了作为法那样的法。它也诚然具有正确性,因为它是一桩现实的行为,但因为这一行为是完全否定地与构成其普遍范围的伦理相关,所以它是荒谬的。
无限判断即否定之否定,其肯定的东西就是个别性的自身反思,个别通过自身反思才被建立为被规定了的规定性。“个别的东西是个别的”,就曾是个别的东西按照那种反思的表述。在实有判断中,主词是直接的个别的东西,在那种情况下,仅仅作为一般的某物。通过否定的和无限的判断的中介,主词才建立为个别的东西。
这样,个别的东西就建立为在其与它同一的宾词中连续自身;因此,普遍性也同样不再作直接的普遍性,而是作为相区别之物的总括。肯定=无限判断也同样是说:普遍的东西是普遍的,所以它也同样是建立为自身回归。
通过判断规定这种自身反思,判断现在便扬弃自身;在否定=无限判断中,就它仍然还是一个判断说来,区别可以说是太大了;主词和宾词毫无相互的肯定关系;反之,在肯定=无限判断中,又只呈现着同一,并且它由于完全缺乏区别之故,就不再是判断了。
更确切些说,扬弃自身的,就是实有判断;由此而建立起来的,就是判断系词所包含的东西,即:质的两端在其同一中扬弃了。但由于这种统一就是概念,所以它同样又直接分离为两端,而作为判断,其规定就不再是直接的,而是自身反思的了。实有判断就过渡为反思判断了。
乙、反思判断
主词在现在发生的判断中是个别的东西本身;同样,普遍的东西也不再是抽象的普遍或个别的特性,而是建立为这样的普遍的东西,即它通过相区别之物的关系把自身统括为一,或者说,就一般相差异的规定的内容看来,它是自身与各种各样的特性和存在之融合。——假如要提供反思判断宾词的例子,那么,它们就必须与实有判断另是一种。一个规定了的内容,即总而言之成其为一个内容,要在反思判断中才会呈现;因为内容是在同一中反思的形式规定,与成为区别的规定性的那种形式不同,——后一种形式那时还是作为判断。在实有判断中,内容只是一个直接的、或说抽象的、不曾规定的内容。——因此,“人是会死的”,“事物是可消逝的”,“此物是有益的、有害的”等可以用来作反思判断的例子;物体的硬度、弹性,幸福等都是这类特别的宾词。它们表述了一种本质性,但这个本质性是在对比中的一个规定,或一个总括的普遍性。这个普遍性将在反思判断的运动中进一步被规定,它与概念本身的普遍性还有区别;它虽然不再是质的判断的抽象的普遍性,但仍然具有它由之而来的直接物的关系,并且以直接物为其否定性的基础。——概念最初把实有规定为对比规定,规定为那些规定本身在各种各样的存在中的继续,——这样,真正的普遍的东西固然是那些规定的内在本质,但又是在现象之中,而且这种相对的性质,或者说亦即那些规定的标志,还不是它们的自在自为之有的东西。
反思判断似乎很显然可以规定为量的判断,就像实有判断曾被规定为质的判断那样。但正如直接性在质的判断中曾经不仅是有的、而且在本质上也是有中介的和抽象的直接性,在这里被扬弃的直接性也同样不单纯是被扬弃的质,即不单纯是量;正如质是最外在的直接性,这里被扬弃的直接性倒不如说也以同样方式是属于中介的最外在的规定。
关于规定在反思判断中怎样显现于它的运动里,还须要说一说:在实有判断中,规定的运动表现在宾词里,因为这种判断曾经是在直接性规定之中,所以主词显现为基础的东西。在反思判断中,也出于同样的理由,进行规定的向前运动在主词里就耗竭了,因为这种判断以反思的自在之有为其规定。所以本质的东西在这里是普遍的东西或说宾词;因此,它构成了作基础的东西,主词必须在这个作基础的东西里来衡量,并必须规定得与它符合。——然而宾词也由主词形式更加发展而获得进一步的规定,但却是间接的规定;反之,主词的形式则出于上述理由,表现为直接的进一步的规定。
至于判断的客观意义,那就是个别的东西通过其普遍性而进入实有,但这却是作为进入一个本质的对比规定之中,即进入一个通过现象的多样性而保持自身的本质性之中;主词应该是自在自为地规定了的东西;它在它的宾词中具有这种规定性。另一方面,个别的东西反思成为它的这样的宾词,即宾词是个别东西的普遍本质;主词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存在的和现象的东西。宾词在这种判断中不再附属于主词;它不如说是自在之有的东西,那个别的东西作为一个偶然物而在这自在之有的东西之下被蕴含着。假如实有判断也可以被规定为附属判断,那么,反思判断就不如说是蕴含判断了。
1.单称(个别)判断
直接的反思判断现在又是:“个别的东西是普遍的”;——但主词和宾词却是在上述意义之中,因此可以更确切地这样来表述这种判断,即:“这个是一个在本质上普遍的东西”。
但一个“这个”却并不是一个在本质上普遍的东西。那个就其普遍形式说是一般的肯定判断,却必须认为是否定的。但由于反思判断不单纯是肯定的,所以否定不直接涉及这样的宾词,即它并非附属而是自在之有的东西。主词不如说是可变化和需要规定的东西。所以这里的否定判断必须这样来把握,即:并非一个这个是反思的普遍的东西;一个这样的自在的东西,比仅仅在一个这个中,具有更普遍的存在。这样,单称判断就在特称(特殊)判断中具有其最近的真理。
2.特称(特殊)判断
主词的非个别性就是特殊性,它必须在最初的反思判断中代替主词的单一性(个别性)。但个别性在反思判断中被规定为本质的个别性;所以特殊性不能是单纯、抽象的规定,而只是个别的东西在外在反思中的扩大(在单纯、抽象的规定中,个别的东西就会扬弃,存在的东西就会消灭);因此,主词是:一些这个或一特殊数量的个别的东西。
“一些个别的东西是一个反思的普遍的东西”——这一判断首先表现为肯定的判断,但又同样是否定的;因为“一些”包含着普遍性;按照这个普遍性,它可以被看作是总括的;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特殊性,与普遍性又不适合。主词由于单称判断的过渡所获得的否定的规定,如以前指出过的,也是关系、即系词的规定。在“一些人是幸福的”这个判断中,就隐含着“一些人不是幸福的”这一直接后果。假如一些事物是有用的,那么,一些事物正因此而不是有用的。肯定和否定的判断不再各自分立,而是正因为特称判断是一个反思判断,它就同时直接包含两者。——但特称判断却因此而是不曾规定的。
我们再在这样一个判断的例子里,考察“一些人、兽”等等主词,那么,主词除了“一些”这个特称形式规定而外,也还包含“人”等等内容规定。单称判断的主词可以说:这个人,一个本来属于外在标示的单称;它因此倒是应该譬如说:卡尤斯。但特称判断的主词却不能再是:一些卡尤斯;因为卡尤斯应该是一个个别的本人。因此,一个普遍的内容,譬如人、兽等等要附加到“一些”上去。这不单纯是一个经验的,而且是通过判断形式来规定的内容;即它是一个普遍的东西,因为“一些”包含普遍性,并且因为反思的个别性作了基础,同时就必须使普遍性与个别的东西分开。更确切地说,普遍性也是普遍的本性或类,人、兽;——那种普遍性是反思判断的结果,它预示着成为实有判断的结果那种规定,正如肯定判断以个别的东西为主词时所曾预示的那样。
个别的东西的关系成为特殊,主词包含这些个别的东西和对特殊性的关系及普遍的本性,在这种情况下,主词已经被建立为概念规定的总体。但这种观察毕竟是一个外在的观察。在主词中已经通过主词形式而在相互关系之内首先建立的东西,是“这个”扩大成为特殊,但这个普遍化对“这个”并不适合;“这个”是一个完全规定了的东西,“一些这个”则是不曾规定的。扩大应该适用于“这个”,即与“这个”相符,是完全规定了的;这样一个扩大就是总体,或首先是一般普遍性。
这一普遍性以“这个”为基础,因为这里个别的东西是自身反思的东西,所以它的其他规定对它是外在地经过的;并且特殊性因此而规定自身为“一些”,这样,达到了主词的那个普遍性就是全称,特称判断就过渡为全称判断。
3.全称(普遍)判断
当普遍性在全称判断的主词中时,它就是外在的反思普遍性,即全称;全是全个别的东西;个别的东西在全中并不曾改变。因此,这种普遍性只是各自长在的个别的东西的总括;它是共同性,这个共同性只是在比较中才适用于个别的东西。——当谈起普遍性时,首先来到主观观念中的,却常常是这个共同性。为什么一个规定应该被看作是一个普遍的规定?“因为它适用于多数”,就被举出来作为最明显的理由。在数学解析中,主要也是这种普遍性概念在浮现着,例如在展开一个多项式中的一个函数时,就认为这比展开一个二项式中的一个函数更普遍些,因为多项式比二项式表示出更多的个别的项。要求函数以它的普遍性来表示,这实际上是在要求一个全项式,即穷尽了的无限;但那种要求的限制在这里自动插进来了,表示无限的数量便不得不满足于数量的应有,从而满足于一个多项式。但在那些情况下,即,方法或规则只涉及一项对另一项的依赖,而更多的项对其先行诸项的依赖也并未使这种依赖特殊化,而是同一个函数仍然在作为基础,那么,二项式在事实上已经就是全项式。方法或规则被看作是真正普遍的东西;它只是在继续展开中或在展开一个多项式中重复而已,所以它通过增多了的项对于普遍性丝毫没有赢得什么。已经谈到过坏的无限及其幻影;概念的普遍性是达到了的彼岸;但那个无限当它始终是单纯无限进展时,它就始终带着一个达不到的彼岸。假如在普遍性那里,心目中只浮现着全,这种普遍性又应该穷尽于作为个别物那样的个别物之中,那就是倒退到那个坏的无限里去了;或者说,那只是把多当作了全了。然而多,无论它多么大,始终也完全只是特称,不是全称。——但在那里也朦胧地浮现着概念的自在自为的普遍性;是概念强烈地超越出表象所抓住的僵硬个别之外,超越出个别的反思的外在之外,把全称暗中换作总体或不如说是直言的自在自为之有。
在别处,以上这一点也在全那里表明了,全根本就是经验的普遍性。假如个别的东西作为一个直接物事先建立起来,从而是现成的并且外在地被接受,那么,反思把它总括为全,这种反思对它也同样是外在的。但因为个别的东西作为“这个”,对这种反思全然漠不相关,所以普遍性和这样的个别的东西不能联合成为一个统一。因此,经验的全仍然是一个课题,一种应当,所以它不能表现为有。一个经验的普遍命题,因为这终究是要提出来的,它现在便依靠默许,即:只要不能举出相反的情况,多数的事例便应该当作是全体,或者说,主观的全体,即已经知道的事例,可以被认为是客观的全体。
较仔细地观察一下我们现在来到的全称判断,那么,主词就如以前曾说过的,包含着自在自为的普遍性作为事先建立的普遍性,它现在也在自身中具有普遍性作为建立起来的普遍性。第一,“一切人”表述人这个类,第二,这个类是在其个别化之中[27],但这样一来,诸个别就同时扩大为类的普遍;反之,普遍由于与个别的连结,也同样是完全规定了的,即是个别;这样一来,建立起来的普遍性就变成和事先建立的普遍性相等了。
但需要事先考虑的,毕竟不是事先建立的东西,而需要就其自身加以观察的,却是形式规定中的结果。——个别,当它把自身扩大为全体时,就被建立为否定性,这个否定性就是同一的自身关系。它因此就不仍然是那个最初的个别,譬如一个卡尤斯那样的个别,而是与普遍同一的规定,或普遍的绝对规定性。——单称判断最初的个别,不曾是肯定判断直接的个别,乃是由于一般实有判断的辩证运动而发生的,它已经被规定为实有判断诸规定的否定的同一。这一点是反思判断中的真正的事先建立(前提);个别的最初规定性,对在反思判断中进行的建立说来,曾是个别的自在;所以,个别自在地是的东西,现在通过反思判断的运动,就是建立的了,即作为被规定者同一的自身关系那样的个别。把个别扩大为全体的那种反思,因此对于个别就不是一个外在的反思,只不过个别已经自在地是的东西,由于反思就变成自为的而已。——所以结果真正是客观普遍性。在这种情况下,主词便抹去了反思判断经过的从“这个”由“一些”而到“全体”的形式规定;现在不说“一切人”而说“人”。
由此而产生的普遍性就是类;这种普遍性本身就是具体的东西。类不附属于主词,或说不是主词的一个个别的特性或任何一种特性;类所包含的一切个别化的规定性,都消除在它的实体性的坚实之中了。——它之所以在本质上是主词,是因为它被建立为否定的自身同一;但它也不再被蕴含于它的宾词之中。于是反思判断的本性总之现在就起了变化。
反思判断在本质上也曾是蕴含判断。宾词对于它的主词说来,也曾被规定为自在之有的普遍的东西;就它的内容说,它曾可以被认为是本质的对比规定或标志;——这一规定,主词依照它,便只是一个本质的现象。但被规定为客观普遍性之时,主词就不再是在这样的对比规定之下,或说不再为总括的反思所蕴含;这样的宾词对于这种普遍性,反倒是特殊的东西。主词与宾词的关系于是便颠倒了,在这种情况下,判断首先就扬弃了。
这种判断的扬弃和系词规定变成的东西消融在一起,系词规定以后还要考察;判断规定的扬弃和它们的过渡为系词,是同一回事。——即当主词把自身提高为普遍性时,它在这一规定中就变为和宾词相等了,宾词作为反思的普遍性,自身也包括特殊性;因此,主词和宾词是同一的,即它们都消融于系词之中了。这个同一就是类,或说是一事物自在自为之有的本性。当这个本性又在一判断中分裂时,主词和宾词彼此借以相关的,就是内在的本性,——即必然的关系;在这关系中,那些判断规定只是非本质的区别。那适合于一个类的一切个别者的东西,由于类的本性也适合于类,——这是以前发生的情况(即主词,例如“一切人”,抹去了它的形式规定而改为说“人”)的一个直接后果和表述。——这个自在自为之有的关联,构成一种新的判断——必然判断的基础。
丙、必然判断
普遍性自身发展而成的规定,如它自己所表明的那样,是自在自为之有的或客观的普遍性,相当于本质领域中的实体性。它与实体性的区别,由于它属于概念,也由于它不仅是它的诸规定的内在的必然,而且也是建立起来的必然,或者说区别对于它是内在固有的;反之,实体只是在其偶性中有其区别,而不是在自身中以其区别作为原则。
现在这个客观普遍性在判断中建立了,因此,第一,它所具有的这个本质的规定性,对于它是内在固有的,第二,这个规定性对于作为特殊性的它,又是差异的,那个普遍性以这一特殊性来构成其实体性的基础。它以这种方式就被规定为类和属。
1.直言判断
类分为属,或说类在本质上把自身排斥为属;类只有在它把属包括在自身之下时,它才是类;属只有在它一方面存在于个别中,另一方面又在类中是一较高的普遍性时,它才是属。——于是直言判断就以这样一个普遍性为宾词,在这宾词里,主词有其内在固有的本性。但它本身还是最初的或直接的必然判断;因此,主词的规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外在存在的直接性,主词由于这种规定性,对于类或属说来,就是特殊或个别的东西。——但客观普遍性同样只是在这里才具有它的直接的特殊化;一方面,它因此本身是一规定了的类,对此还有更高的类;——另一方面,它并不恰好就是最近的类,即这个类的规定性并不恰好就是主词的属差原则[28]。但在那里的必然的东西,就是主词和宾词的实质的同一;主词借以区别于宾词的特有的东西,和这种同一相比,就只是一个非本质的建立起来之有,——或者说,只是一个名词而已;主词在它的宾词中,就反思成为它的自在自为之有。——一个这样的宾词不应当和以前各种判断的宾词列在一起;假如把
玫瑰花是红的,
玫瑰花是一种植物,
或,这只指环是黄的,
这只指环是金的,
等判断都混为一谈,并且把一个如此外在的特性,如一朵花的颜色,也认为等于一个具有花的植物本性的宾词,那就会忽视了连最庸俗的观点也不得不加以注目的区别。——因此,直言判断与肯定和否定判断,是有明确区别的;在后者中,关于主词所说的东西,是一个别的、偶然的内容,在直言判断中,内容是自身反思的形式的总体。因此,在直言判断中,系词具有必然的意义,而在肯定和否定判断中,系词便只有抽象的、直接的有的意义。
主词的规定性最初还是一个偶然的东西,由于这个规定性,主词和宾词相比,便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主词和宾词不是通过形式或规定性而必然相关;必然性因此还是内在的。——但主词只有作为特殊的东西,才是主词,当它具有客观普遍性时,它也只是依照那种直接规定性,才会具有这种普遍性。客观普遍的东西,当它规定自身时,即建立自身为判断时,它本质上就是在与这个从它排斥出去的规定性本身的同一的关系之中,即这个规定性在本质上必须不是作为单纯偶然的东西来建立。直言判断要通过它的直接的“有”的这种必然,才符合它的客观普遍性,并且以这种方式就过渡为假言判断。
2.假言判断
假如有甲,那么就有乙;或者说,甲的有不是它自己的有,而是另一个、即乙的有。——在这个判断中所建立的东西,是直接规定性的必然关联,这种关联在直言判断中还没有建立。——在这里有两个直接的存在,或说外在的偶然的东西,而在直言判断中却只有一个,即主词;但当一个对于另一个是外在的之时,这另一个对于前一个也直接是外在的。——按照这种直接性说来,两方面的内容还是一个彼此漠不相关的内容;因此,这个判断最初还是一个形式空洞的命题。现在直接性虽然第一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具体的有,但第二那个有的关系却是本质的东西,那个有因此同样是作为单纯的可能性;假言判断不包含“有甲”或“有乙”,而仅仅指:假如有一个,那么就有另一个;被建立为有的,仅仅是两端的关联,不是两端本身。在这种必然中,倒不如说每一个都同样被建立为另一个的有。——同一命题说:甲只是甲,非乙;乙也只是乙,非甲;在假言判断中,则正相反,有限物的有依照它们的形式的真理,由于概念而建立,即:有限物是它自己本身的有,但同样又不是它的有,而是一个他物的有。在“有”的领域里,有限物自身变化,它变为一个他物;在本质的领域里,有限物是现象并且这样建立起来,即:它的有在现象中长在,一个他物在它那里映现,必然性则是内在的关系,本身还没有建立起来。但概念却是这样,即:这样的同一建立起来了,“有”的东西不是抽象的自身同一,而是具体的同一,并且在本身中又直接是一个他物的有。
假言判断在更详细的规定性,通过反思对比,可以被认为是根据和结论、条件和有条件的东西、因果性等等的对比。正如直言判断里的实体性是在其概念形式中那样,假言判断里的因果关联也是在它的概念形式之中。这个对比和其他各对比全都在因果关联之下,但在这里却不再作为独立方面的对比,而是在本质上仅仅作为一个和同样的同一性的环节。——然而那些对比在因果关联里还不是依照像个别或特别与普遍那样的概念规定对立起来,而只不过是一般环节。假言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倒更多地具有一个命题的形态;正如特称判断具有不曾规定的内容,假言判断也具有不曾规定的形式,因为它的内容并不在于主词和宾词的规定。——可是,有既然是他物的有,正因此,有就自在地是它本身和他物的统一,从而是普遍性;有因此同时也毕竟只是一个特殊的东西,因为它是被规定的东西,并且在其规定性中不单纯是自己与自己相关的东西。但建立起来的,并不是单纯的抽象的特殊性,而是由于各规定性所具有的直接性,特殊的环节便是相区别的;同时,特殊的统一构成那些环节的关系,由于这个统一,特殊性又是那些环节的总体。——因此,在这一判断中真正建立起来的东西,是作为概念的具体同一那样的普遍性;概念的规定并没有自为的长在,而只是在普遍性中建立的特殊性。所以这个判断是选言判断。
3.选言判断[29]
在直言判断中,概念是作为客观普遍性,并且是一外在的个别性。在假言判断里,概念以其否定的同一性出现于这种外在性中;通过这个同一,概念的各环节便获得了现在选言判断中建立的规定性,而它们在假言判断中却是直接具有这种规定性。选言判断因此是客观普遍性,同时是在与形式的联合中建立的。于是它第一包含在单纯形式中的具体普遍性或类,作为主词;但第二,这个具体普遍性或类又作为自己的有区别的规定的总体。甲或是乙,或是丙。这是概念的必然性,在这个必然性中,第一,两端无论在范畴、内容和普遍性上,都是同样的;第二,它们依照概念规定的形式而有区别,但这样,形式便以那种同一性之故而是单纯的形式。第三,同一的客观普遍性与非本质的形式相比,因此便显得是自身反思的东西,是内容,但这内容在本身里具有形式的规定性,一方面作为类的单纯规定性,另一方面正是这种规定性发展为它的区别,——它以这种方式就成为属的特殊性和总体,成为类的普遍性。——特殊性在其发展中构成了宾词,因为特殊性包含主词的整个普遍范围,但又以特殊的各自分立来包含这个普遍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较普遍的东西。
更仔细地考察一下这种特殊化,那么,第一,类就构成了属的实质的普遍性;主词因此既是乙,又是丙;这个“既此又彼”标示着特殊和普遍的东西肯定的同一;这个客观普遍的东西,在其特殊性中,完全获得了自己。第二,诸属互相排除;甲或者是乙,或者是丙;因为它们是普遍范围的规定了的区别。这个“非此即彼”是诸属的否定关系。但它们在这种关系中也和以前在肯定关系中一样是同一的;类是它们作为规定了的特殊的东西的统一。——假如类像在实有判断中那样是一个抽象普遍性,那么,诸属便会认为仅仅是差异的,彼此漠不相关的;但类不是那种外在的、仅仅由于比较和省略而发生的普遍性,而是诸属的内在固有的和具体的普遍性。——一个经验的选言判断是没有必然性的,甲或是乙、或是丙、或是丁等等,因为乙、丙、丁等属是现成的;究竟不能够因此便说出一个“非此即彼”来,因为这样的属仅仅构成某种主观的完整性;一个属虽然排除另一个属,但“非此即彼”却排斥任何其他的属,并且在自身之内封闭了一个总体的领域。这个总体以客观普遍的东西否定的统一为其必然性,这个客观普遍的东西把个别的东西消解在自身中,并把它作为内在固有的单纯的区别原则,诸属由此原则而规定并相关。反之,经验的属则以某一偶然性为其区别,这种偶然性是一个外在的原则,或者说,因此并不是诸属的原则,从而也不是类的内在固有的规定性;因此诸属也并非按照其规定性而彼此相关。——但诸属又通过它们的规定性的关系,构成了宾词的普遍性。——所谓相反的和矛盾的概念,本来应该是在这里才找到它们的位置,因为本质的概念区别是在选言判断中建立的;但概念在这判断中同时也有了它们的真理,即:相反和矛盾的东西本身既是相反地、又是矛盾地相区别的。当诸属仅仅是差异的,即它们通过类作为它们的客观本性而具有一个自在自为之有的长在时,它们便是相反的;当它们相互排除时,它们便是矛盾的。但这些规定每一个就其自身说,都是片面而没有真理的;在选言判断的“非此即彼”中,它们的统一建立为它们的真理;那个独立的长在作为具体的普遍性,依照它们的真理,本身也是否定统一的原则,它们借这一原则而相互排除。
方才指出,主词和宾词依照否定的统一,便同一了;通过这个同一,类在选言判断中便被规定为最近的类。这种说法最初是指一个普遍的东西,与一个在它之下的特殊性相比,所包含的规定较多或较少这样单纯的量的区别。就此而论,究竟什么是最近的类,仍然是偶然的。但当类被认为是一个单纯由省略规定而形成的普遍的东西之时,它毕竟不能形成选言判断;因为是否在类中还剩下什么规定性来构成“非此即彼”原则,是偶然的事;类就根本不会依照它在诸属中的规定性来表现,诸属也只能具有一个偶然的完整性。在直言判断中,类最初只是以这种抽象的形式与主词对立,因此并不必然地是主词的最近的类,在这种情况下,类就是外在的。但当类作为具体的、在本质上规定了的普遍性之时,那么,它作为单纯规定性,就是概念环节的统一,这些概念环节只是在那种单纯性中被扬弃了,但在诸属中却具有自己的实在区别。因此,当一个属在一个类的本质规定性里有其属差,一般诸属又在类的本性中有它们的区别规定作为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类就是那个属的最近的类。
方才考察过的那个方面,构成了主词和宾词依照一般被规定之有的方面之同一;这个被规定之有的方面是由假言判断建立的,假言判断的必然性是直接的和差异的东西的同一,因此在本质上是作为否定的统一。分裂主词和宾词的,根本就是这个否定的统一,但它现在本身也被建立为有区别的东西,在主词中作为单纯规定性,在宾词中作为总体。主词和宾词的那种分裂,就是概念区别,但宾词中诸属的总体正因此便不能够是任何其他的区别。——于是分离[30]的诸项的规定便相互由此而发生。这种规定归结为概念的区别,因为只有这种区别才会分离自身,并以它的规定来启示它的否定的统一。此外,“属”在这里只有就其单纯的概念规定性,而不是就它从理念出来而进入其他独立实在那样的形态来考察;这个形态总之是在类的单纯原则中丢掉了,但本质的区别的进行却必须是概念的环节。在这里所考察的判断中,概念的分离本身是由概念自己的进一步规定而建立的,即在概念那里作为它的自在自为之有的规定那样的东西,结果却把它区别为规定了的诸概念[31]。——因为概念现在是普遍的东西,是特殊的东西肯定的和否定的总体,所以它本身正因此也直接是它的分离的诸项之一;但别的项则是这种普遍性消解为它的特殊性,或说是概念的规定性作为规定性;正是在这种规定性中,普遍性把自身表现为总体。——假如一个类分离为属,还没有达到这种形式,那就证明了这个类还没有把自身提高到概念的规定性,并且不是从概念发生的。——颜色不是紫、靛蓝、浅蓝、绿、黄、橘黄,就是红;——对于这样的分离,必须立即看到它的经验的混杂不纯;从这一方面就其自身来考察,已经需要叫它是野蛮的。假如颜色作为光明与黑暗的具体统一而形成概念,那么,这个类便在自身中具有这样的规定性,这规定性构成类特殊化为诸属这一原则。但这些属中必须有一个属是全然单纯的颜色,这颜色所包含的对立物同样浮现,被包括在这颜色的内含之中并且被否定了;和这颜色相比,光明与黑暗的对比的对立,必须表现出来,因为这里涉及自然界的现象,还必须加上对立的漠不相关的中和。——把混合的颜色如紫和橘黄、色度区别为靛蓝和浅蓝,都当作属,其理由只能是处理时毫不思考,即便是对于经验主义说来,这也是表明太不用脑筋了。——此外,这种分离依照它在自然或精神的因素中所表现而具有的相区别的和更详细规定的什么形式,这里却不须加以阐释。
选言判断最初在它的宾词中具有分离的各项;但这个判断本身也同样分离了,它的主词和宾词是分离的项,它们是概念环节,在它们的规定性中建立起来,同时又被建立为同一的:1)在客观普遍性中,它们是同一的,这个客观普遍性在主词中即作为单纯的类,在宾词中又作为普遍的范围及概念环节的总体;2)在否定的统一中,即在发展的必然关联中,它们是同一的;按照这种关联,主词中的单纯规定性,分离为各属的区别[32],并且恰恰是在区别中,这种规定性便是各属的本质关系和自身同一的东西。
两端由于它们的同一,便消融于这种统一之中,即这种判断的系词之中,所以这种统一就是概念本身,并且是作为建立起来的;于是单纯的必然判断便把自身提高为概念判断。
丁、概念判断
懂得发出“玫瑰花是红的”、“雪是白的”之类的实有判断,这很难说是表现了很大的判断力。反思判断还不如说更是命题;在必然判断中,对象诚然是在它的客观普遍性中,但要在现在所考察的判断中,才会呈现对象与概念的关系。概念在其中是基础,并且因为它在与对象的关系中是作为一个“应当”,实在对这个“应当”可以适合,也可以不适合。——因此,只有这样的判断才包含一个真正的判断;善、劣、真、美、正确等宾词表示事情在其普遍概念里,即在全然事先建立的“应当”里,得到衡量,是与概念一致或不是。
人们曾经称概念判断为模式判断,并且认为它所包含的形式,即主词和宾词的关系在一个外在的知性中的情况怎样,它所涉及的系词的价值也只是在对思维的关系之中。照这样看来,或然判断就在于人们认为它的肯定或否定是随意的或可能的;——实然判断在于人们认为它是真的,即现实的;确然判断在于人们认为它是必然的。——很容易看出,为什么在这种判断里,判断很明显地要退出判断本身,并且它的规定也必须看作是某种单纯主观的东西。即在这里重又出现于判断中并与一直接现实相关的,是概念这个主观的东西。不过这个主观的东西却必须不要和外在的反思相混,外在反思当然也是某种主观的东西,但其意义却与概念本身不同;从选言判断那里重又出现的概念,不如说是单纯方式方法的反面。以前的判断,就这种意义说,便只是主观的东西,因为它们依靠抽象和片面性,概念在其中消失了。和那些判断相比,概念判断倒是客观的,是真理,这正是因为概念之为这种判断的基础,是以它作为概念那样的规定性,而不是以外在的反思或以对一个主观的东西、即偶然的思维的关系。
在选言判断中,概念曾被建立为普遍的本性及其特殊化的同一,于是判断的关系扬弃了自身。普遍性和特殊化的这个具体物最初是单纯的结果;它现在必须进一步发展成总体,因为它所包含的环节首先在其中消失了,并且还没有以明确的独立性来相互对立。——这个结果的缺点,也可以更明确地这样来表述:在选言判断中,客观普遍性诚然是在其特殊化中变成完整的,但特殊化的否定的统一却只是退回为普遍性,还不曾规定自身为第三者,即个别性。但当结果本身就是否定的统一时,那么,它固然已经是这个个别性,但它却只是这样一个规定性,即现在必须建立自己的否定性,把自身分裂为各端,并且终于以这种方式发展为推论。
这统一的第一个分裂,就是判断,它在判断中先把自己建立为主词,为直接个别的东西,尔后又建立为宾词,为它的环节的规定了的关系。
1.实然判断
概念判断最初是直接的,这样,它就是实然判断。主词是一般的具体个别的东西,宾词表述主词,作为它对其概念的现实关系、规定性或状态。(这所房子是坏的,这种行为是好的。)更仔细看来,它包含:1)主词应该是某物;它的普遍的本性把自身建立为独立的概念;特殊性不仅由于它的直接性,而且由于与它的独立的普遍本性显明的区别之故,是作为状态和外在的存在的;后者由于概念的独立性之故,就自己方面说,也是对普遍的东西漠不相关的,对它可以适合,也可以不适合。——这种状态是个别性,它超出了普遍的东西在选言判断中的必然规定,这一规定只是作为属的特殊化和作为类的否定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从选言判断里发生的具体普遍性,便分裂为实然判断中的各端;就各端而言,还缺少概念本身作为建立起来的、使它们相关的统一。
所以判断才只是实然的;它的保证是一个主观的断言。某物之是好或坏、正确、合适与否等等,都以一个外在的第三者为其关联。但这个关联之是外在建立的,和它之只不过是自在的或内在的,是同一回事。假如某物是好或坏等等,当然不会有人因此而以为:它只在主观意识中是什么好的,但本身也许是坏的,或者说:好和坏、正确、合适等等不是对象本身的宾词。所以,这个判断所断言的单纯主观的东西就在于:主词和宾词自在之有的联系还没有建立,或者说,这个联系只是外在的,系词还是一个直接的、抽象的有,也是一样。
因此,相反的断言有同等的权利和实然判断的断言对立。假如断言:这个行为是好的,那么,相反的断言:这个行为是坏的,也有同等的正当权利。——或者就其自身看来,因为判断的主词是直接个别的东西,它在这种抽象中自身还没有建立起包含它与普遍概念的关系那样的规定性,所以它还是一个偶然的东西,无论它对概念是否符合。因此,这判断在本质上是或然的。
2.或然判断
当实然判断必须认为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之时,或然判断就是实然。——就质的这一方面说[33],特称判断同样是一个或然判断,因为它适用于肯定,又适用于否定;——同样,在假言判断里,主词和宾词的有,也是或然的;——通过以上事例,也建立起这样的情况,即:单称和直言判断还是某种单纯主观的东西。但在或然判断本身里,这种建立比在上述判断中还更是内在固有的,因为在或然判断里,宾词的内容是主词对概念的关系,从而在这里当前呈现着像一个偶然物那样的直接物的规定。
无论宾词应否与某一主词连结,判断最初只显现为或然的,在这种情况下,不规定性便落在系词之内。就宾词而论,从那里是不能发生什么规定的,因为它已经是客观、具体普遍性。于是或然的东西涉及主词的直接性,从而这个直接性被规定为偶然。——但不因此就要抽掉主词的个别性;清掉了个别性,就会只有一个普遍的东西;宾词恰恰包含这一点,即主词的概念应该建立在对它的个别性的关系之中。——不能说“这房子”或“一所房子”是好的,而是要按照其状态如何。——主词的或然的东西在本身里构成其偶然性作为环节,即与其客观本性或概念对立的事情的主观性,亦即单纯的样式和方式或说状态。
因此,主词本身区别为它的普遍性或客观本性、即它的“应当”和实有的特殊状态。于是它便包含着它是它所应该是那样的根据。它以这种方式便与宾词均等了。——主词已经自在地是作为普遍和特殊的东西的统一,当或然的东西的否定性指向主词的直接性时,这个否定性就只意谓着主词的原始的剖分为它的环节;——这一剖分就是判断本身。
还可以说,主词的两个方面,即它的概念和它的状态,每一方面都可以叫做它的主观性。概念是一事情的进入自身的普遍本质,是它与自身的否定统一;这个统一构成事情的主观性。但一事情在本质上也是偶然的,并具有外在的状态;状态也同样意谓着事情的单纯主观性,与那种客观性对立。——事情本身也正是这样的,即它的概念作为概念本身否定的统一,否定了概念的普遍性,并把自身转移为个别的外在性。——判断的主词在这里便建立为这个双重的东西;那种主观性的对立意义,就其真理而言,便成为一个了。——主观的东西的意义因此便本身变成了或然的,即:它失去了它在直接判断中所具有的直接规定性和它与宾词的明确对立。——同样也出现于普通思考的论据中那种主观东西对立的意义,就其自身说,至少可以注意到在一个这样的意义中并没有真理。双重意义来自这样的现象,即每一种意义,单独就其自身而论,都是片面的。
或然的东西,这样被建立为事情的或然的东西,被建立为事情连同其状态时,那么,判断本身就不再是或然的,而是确然的了。
3.确然判断
确然判断(这房子在状态如何如何时是好的,这行为在状况如何如何时是对的)的主词,自身具有第一,普遍性,即它应该是的东西,第二,它的状态;状态包含这样的根据,即,一个概念判断的宾词为什么适用或不适用于整个主词,这就是说,主词是否符合它的概念。——这个判断现在是真正客观的;或者说它是一般判断的真理。主词与宾词符合,并具有相同的内容;这个内容本身就是建立起来的具体普遍性,即它包含两个环节:一是客观普遍的东西或类,二是个别化的东西。所以这里是这样的普遍的东西:它是它本身,并通过它的对立面来延续自身,而且要作为与对立面的统一才是普遍的东西。——一个这样的普遍的东西,如好、适合、正确等宾词,具有一个“应当”作基础,同时又包含实有的符合;不是那个“应当”或类本身,而是这个符合是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构成确然判断的宾词。
主词在作为事情的那个直接统一中,也同样包含这两个环节。但这个统一的真理却是这样的,即它自身破裂为它的“应当”和它的“有”;这就是超出一切现实之上的绝对判断。——这个原始的剖分是概念的万能,它也同样是回归到概念的统一和“应当”与“有”彼此的绝对关系,所以它使现实的东西成为一个事情;它的内在关系,即具体的同一,构成事情的灵魂。
从事情的直接单纯性过渡到符合,这种符合是事情的应当和有被规定了的关系——或说系词;这个过渡现在更确切地表明是在事情的特殊的规定性之中。类是自在自为之有的普遍的东西,它在这种情况下显现为不曾相关的东西;但规定性则是这样的东西,即它在那个普遍性中把自身既反思为自己,同时又反思为一个他物。因此,判断在主词状态里有其根据,从而是确然的。所以当前便呈现着规定了的和充实了的系词,它以前在于抽象的“是”,但现在则进而发展为一般的根据。系词首先在主词那里作为直接的规定性,但又同样是对除了符合以外更无其内容的那个宾词的关系,或说主词对普遍性的关系。
所以判断的形式便消灭了,第一,因为主词和宾词自在地是相同的内容;但第二,因为主词通过它的规定性指向自身以外并与宾词相关;而第三,这种相关又同样过渡为宾词,唯有它构成宾词的内容,这样并且是建立起来的关系或说是判断本身。——这样,概念的具体同一性便整个儿恢复了,这个同一性曾经是选言判断的结果,而且构成概念判断的基础,这基础最初只是在宾词中建立的。
更仔细地观察一下使判断过渡为另一形式这种结果的肯定的东西,那就如我们所曾看到的,在确然判断中的主词和宾词,每一个都表明自身是整个的概念。——概念的统一,作为构成使主词和宾词相关的系词的那种规定性,同时又与主词和宾词相区别。最初,系词只是站在主词的另一方,作为它的直接状态。但当系词在本质上是相关的东西时,它就不仅是这样的直接状态,而且是贯通主词和宾词的和普遍的东西了。——另一方面,由于主词和宾词具有相同内容,所以形式关系就由那个规定性建立了,即作为一个普遍的东西或特殊性那样的规定性。——所以它自身包含两端的形式规定,并且是主词和宾词的规定了的关系;它是充实的或有内容的判断的系词,是曾经消失于判断两端之中而又从判断发生的概念的统一。——通过系词的这样充实,判断就变成了推论。
[1]德语判断 Urteil,就字面说,即原始的剖分。——译者注
[2]按亚里士多德卒年,史家公认为公元前 322 年 63 岁时,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所说亦同(见商务印书馆版第 2 卷第 278 页)。此处当系黑格尔故意多说十岁,以表明这句话只是命题而非判断。——译者注
[3]即上文所说一个人之死是真或假。——译者注
[4]德语走到根据去 zugrundegehen,即消灭之意,见前本质论中对“根据”的阐述。中文的“返本归原”有时也指死亡。——译者注
[5]黑格尔这里利用“有”和“是”在德语中同是一字来解释系词。——译者注
[6]“两个概念规定”,指主词和宾词,“被规定”,指被规定为抽象的。——译者注
[7]两个方面指因与果。——译者注
[8]意谓否则不成其为判断。——译者注
[9]规定指个别和普遍的东西。——译者注
[10]指上文的规定。——译者注
[11]这是指形式逻辑的矛盾概念。——译者注
[12]这个逻辑的开始,指本书“有论”中对“有”“无”的论述,不是指上文的普通形式逻辑。——译者注
[13]第三步,指由个别、普遍而到达特殊。——译者注
[14]指在人类中仍是一个个的人。——译者注
[15]属差是亚里士多德以来形式逻辑下定义的一条重要原则,如“人是会造工具的动物”,“动物”是最近的类,即属;“会造工具”是人所独有的特性,即差。——译者注
[16]选言判断,就 disjunktiv 字义说,应为“分离”判断,故下文许多地方都就“分离”意义上发挥,兹因选言判断习用已久,故不另译。——译者注
[17]分离,见前关于选言判断注。——译者注
[18]按黑格尔曾反复阐明过概念是总体,概念的环节也是总体,即也是概念。——译者注
[19]即属差。——译者注
[20]形式逻辑通常以肯定、否定为判断的质,单称、特称、全称为判断的量。——译者注
第三章推论
推论使自己成为在判断中的概念的恢复,从而是判断和概念两者的统一和真理。概念本身仍抓住它的已在统一中扬弃了的环节;在判断中,这个统一是一个内在的东西,或说是一个外在的东西,都是同一回事;环节诚然曾经是相关的,但它们被建立为独立的端。在推论中,概念规定被建立为像判断的端那样,同时,它们的规定了的统一也建立起来了。
推论因此是完全建立起来了的概念;它从而是理性的。——知性被认为是规定了的概念的能力,概念由于抽象和普遍性形式而自为地坚持着。但在理性中,规定了的概念便在它们的总体和统一中建立起来了。因此不仅推论是理性的,而且任何理性的东西也都是一个推论。长期以来,进行推论就被归之于理性;但另一方面,谈到自在自为的理性、理性的原则和规律时,又不明了那个进行推理的理性和这个是规律以及其他永恒真理和绝对思想之源泉的理性,彼此是怎样关联的。假如前者只应该是形式的理性,而后者却应该产生内容,那么,按照这种区别,恰恰在后者那里一定不能缺少理性的形式,即推论。尽管如此,两者还是经常彼此隔离,在一个那里就不提起另一个,以致绝对思想的理性仿佛以推论理性为可羞,而推论也几乎好像仅仅因为流传下来之故,才被介绍为一种理性的活动。但是如方才所说,假如逻辑的理性被看作是形式的,那就显然必须认识到它在本质上也是与内容有关的理性,甚至一切内容毕竟只有通过理性的形式,才能够是理性的。在这里不能指望很普通的关于理性的谈论,因为这种谈论拒绝说出所谓理性是什么;这种应该是理性的认识,多半如此其忙于自己的对象,以致忘记了去认识理性本身,仅仅通过它所具有的对象去区别和标示理性。假如理性应该是关于上帝、自由、权利和义务,无限、无条件、超感性的东西有所知,或者甚至只有表象和感觉那样的认识,那么,一方面上述的东西只是否定性的对象[34],另一方面,在一切那些对象使它们成为理性的东西是什么?这第一问题仍然留下来了。——情况是这样的,即:那些对象的无限的东西,不是有限物的空洞抽象和无内容、无规定的普遍性,而是充实了的普遍性,即概念;概念是规定了的,并且自身在以下的真正方式里具有其规定性,即:概念区别自身并作为它的这些知性的和规定了的区别之统一。只有这样,理性才把自己提高到超于有限、有条件、感性的东西之上,而不管这些东西在别处可以是怎样规定的,理性在这种否定性中在本质上是充满着内容的,因为它是作为规定了的各端的统一那样的统一;但这样,理性的东西便只有是推论。
推论现在和判断一样,最初都是直接的,所以推论的规定(项)是单纯、抽象的规定性;这样就是知性推论。假如停留在这种推论形态上,那么,合理性尽管在推论中当前现在并建立了,也当然显不出来。推论的本质的东西,是各端的统一,即联合各端的中项和保持各端的根据。当抽象坚持各端的独立时,它也把这个统一建立为一个同样固定的、自为之有的规定性,与各项对立;它以这种方式来把握统一,与其说是统一,不如说是不统一。中项(mediusterminus)这个词是取自空间的表象,并且对于帮助各规定仍然停留于互相外在,也有它的一份。现在,假如推论就在于各端的统一在它之中建立起来,但假如这个统一一方面被认为是一个全然自为的特殊的东西,另一方面又仅仅是外在的关系,并且使推论的本质对比成为不统一,那么,虽然推论是理性,理性也无助于成为合理性。
第一,各规定在实有推论中是这样直接而抽象地规定的,因为这种推论和判断一样是各规定的关系,它便在本身中表明了这些规定不是这样抽象的规定,而是每一规定都是对另一规定的关系,中项所包含的特殊性不仅与各端规定对立,而且也是在中项里建立起来的。
推论由于它的这种辩证法,便把自己造成为反思推论,成为第二种推论,——连同这样的规定,即在每一个这些规定中,本质上映现着其他的规定,或者说它们被建立为有中介的规定,即它们按照一般推论所应当是的东西。
第三,当这种映现或有中介之有自身反思时,推论就被规定为必然推论;在这种推论中,进行中介的东西是事情的客观本性。当这种推论把概念的两端同样规定为总体时,推论便达到了其概念或说中项与其实有或说两端的区别相符合,达到了它的真理,因此,它便从主观性转入客观性。
甲、实有推论
1.推论,当它是直接的时,就以像直接规定那样的概念规定为它的环节。所以这些规定是形式的抽象规定性,它们还没有由中介形成具体,而只是个别的规定性。因此第一种推论原本是形式的。进行推论的形式主义,就在于停留在这第一种推论的规定上面。概念分裂为自己的抽象环节,它以个别和普遍为其两端,并且本身显现为处于两端之间的特殊。它们由于自己的直接性之故,作为只与自身相关的规定性,合起来成一个别的内容。特殊在自身中直接把个别和普遍两环节联合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特殊便首先构成了中项。特殊由于它的规定性之故,一方面被包括(蕴含)在普遍的东西之下,另一方面,特殊对个别的东西也具有普遍性,又把个别的东西包括在自己之下。但这种具体性最初只是两面性;直接推论里的中项是在直接性之中,它由于这种直接性之故是作为单纯的规定性,它所构成的那个中介还没有建立起来。于是,实有推论的辩证运动,就在于在其环节中建立起中介,唯有中介才构成推论。
1.推论第一式
个别特殊普遍,是规定的推论的普遍格式。个别通过特殊,把自己和普遍连在一起;个别的东西不直接是普遍的,而要通过特殊;反之,普遍的东西同样不直接是个别的,也要通过特殊才使自己下降到个别。——这些规定[35]作为端而相互对立,而在一个差异的第三者中合而为一。它们两个都是这种规定性,在这种规定性中,它们是同一的;它们的这种普遍规定性就是特殊。但它们既与特殊对立,又彼此相互对立,因为每一端都是在其直接性之中。
这种推论的普遍意义是:个别的东西本身是无限的自身关系并因此只是一个内在的东西,它通过特殊转入为实有正像转入为普遍那样,它在这里不再属于它本身,而是处于外在关联之中;反之,当个别的东西分割自身为其像特殊那样的规定性时,它在这种分离中就是一具体的,并且作为规定性的自身关系,就是一普遍的、自身相关的、从而又是一真正个别的东西;它在普遍那一端中就从外在性出来而返回为自身。——在第一种推论中,推论的客观意义只不过是肤浅地呈现着,因为各规定在其中还没有建立为统一,而这统一却构成推论的本质。在这种情况下,推论还是一个主观的东西,还是它的各项所具有的那种抽象意义,不是自在自为的,而仅仅是孤立于主观意识之中。——此外,个别、特殊与普遍对比,如已经看到的,是推论规定的必然的和本质的形式对比;缺点不在于这种形式的规定性,而在于每一个别规定并不是在这种形式之下同时更丰富些。——当亚里士多德对推论本性这样说明:“假如三个规定彼此这样相关,即:一端是在整个的中间规定中,而这中间的规定又在整个另一端中,那么,这两端就必然连结在一起”,他不过只是抓住了单纯的附属关系。这里与其说是表述了三项相互的规定性,不如说只是表述了一端和中项、中项和另一项的同等附属关系的重复。——现在,当推论依靠三项上述相互的规定性时,也立刻表明了,其他推论式所给予的诸项的其他关系,只有在那些关系可以归结为上述的原始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具有像知性推论那样的效用;那并不是不同种类的推论式与第一式并立,而是一方面在它们应该是正确推论的情况下,它们只有依靠一般推论的本质形式,即第一式;但另一方面在它们与第一式有分歧的情况下,它们又是第一种抽象形式所必然过渡的变形,并从而进一步把自身规定为总体。这里是怎么回事,下面立刻就可以看到。
于是,个别特殊普遍就是推论在其规定性中的普遍格式。个别包括(蕴含)在特殊之下,特殊又包括在普遍之下,因此个别也包括在普遍之下。另一方面,特殊附属于个别,普遍又附属特殊,因此普遍也附属于个别。特殊就一方面说,即对普遍说,是主词;而它对个别说,又是宾词;或者说,特殊对普遍而言,是个别;它对个别而言,又是普遍。因为在它之中,两个规定性联合起来了,两端就由于它们的这个统一而结合在一起。那个“因此”显得是在主词中出现的结论,它由主观的洞见演绎为两个直接前提的关系。当主观的反思把中项对两端的两种关系作为特殊的、并且虽然是直接的判断或命题说出时,那么,结论,作为有了中介的关系,总之也是一个特殊的命题,而“因此”或“所以”就表示它是有中介的命题。但这个“因此”必须不要看作是一个外在于这个命题的规定,仅仅在主观反思中有其根据和地位似的,而不如说是以两端的本性为基础,两端的关系只是为了并由于进行抽象的反思,才又作为单纯的判断或命题说出来,但它们的真正关系却建立为中项。——所以,个别是普遍,当这是一判断时,它就是一个单纯主观的情况;推论正在于这一点,即这不单纯是一个判断,即不是一个由单纯的系词或空洞的“是”而是由有规定、有内容的中项造成的关系。
假如因此便把推论单纯看作是由三个判断组成,那么,这就是一种形式的观点,它不提推论中唯一关键所在的各规定的关系。根本就是单纯主观的反思,把各项分开为两个分散的前提和一个与它们相差异的结论,如:一切人都是要死的,
卡尤斯是一个人,
所以他是要死的。
假如人们听到这样的推论在招引,便会立刻感到厌倦;——这是由于那种无用的形式,它以分散的命题来给予一个差异的假象,而这个假象很快便在事情本身中消解了。进行推论,首先由于这种主观的形态,显得是一种主观的不得已的办法,理性或知性在无法直接认识的地方,便以这个办法为避难所。——事物的本性,即理性的东西,总之不是这样进行工作的,即:最先树立一个大前提,即一个特殊性对一个长在的普遍性的关系,然后,第二出现一个个别性对殊性的分散关系,从而终于第三,一个新命题出世了。——这样通过分散的命题来进行的推论,无非是一个主观的形式;事情的本性却是:事情的相区别的概念规定在本质的统一中联合起来。这种合理性并不是一个不得已的办法,它对于在判断中还找得到位置的那种关系的直接性说来,倒是客观的东西,而那种认识的直接性倒是单纯主观的东西;与那主观的东西相反,推论却是判断的真理。——一切事物都是推论,是一个由特殊而与个别结合在一起的普遍的东西;但一切事物当然不是由三个命题组成的整体。
2.在直接的知性推论中,各项具有直接规定的形式,按照这一方面,各项就是内容,现在必须从这一方面来考察推论。在这种情况下,推论可以看作是质的推论,正如实有判断具有同样的质的规定方面。这个推论的各项,正如实有判断的各项那样,由此便是个别的规定性,因为规定性通过它的自身关系,被规定为对形式漠不相关,从而是内容。个别的东西是某一直接具体的对象,特殊性是对象的规定性、特性或关系的一个个别的特殊性,普遍性又是在特殊的东西里更抽象、更个别的规定性。——主词既然作为一个直接规定的主词还没有在它的概念中建立起来,那么,它的具体性也就没有归结为本质的概念规定,它的自身相关的规定性因此便是不曾规定的、无限的多样性。个别的东西在这种直接性中具有无穷数量的属于它的特殊性的规定性,因此,其中每一规定性都可以在一个推论中构成对于这个别的东西的中项。但它通过任何其他中项又与另一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它通过它的每一特性就在实有的另一接触和关联之中。——再者,中项在与普遍的东西比较之下,也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它本身包含较多的宾词,个别的东西就可以通过同一的中项再与较多的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因此,把握一事物许多特性中的哪一种,并用它来使这事物与一宾词结合,这原本是完全偶然和随意的事;其他的中项是到其他宾词的桥梁,甚至同一中项自身也可以是到不同宾词的桥梁,因为它作为特殊的东西比普遍的东西包含更多规定性。
然而不仅是一个不确定数量的推论对于一个主词都是同等可能的,也不仅是一个个别的推论就其内容是偶然的,而且这些涉及同一主词的推论一定也过渡为矛盾。因为一般区别最初是漠不相关的差异,它同样又在本质上是对立。具体物不再单纯是一个现象的东西,而是通过在概念中对立物的统一,它才是具体的,对立物把自身规定为概念环节。现在,当具体物按照形式推论中各项的质的本性,按照适合于它的规定的一个个别的规定来把握时,那么,推论便分配给它以符合这个中词[36]的宾词;但当从另一方面推论出相反的规定性时,那么,以前的结论便因此表明是错的,尽管它的前提乃至它的结果就其自身都是对的。——假如从“一堵墙刷蓝了”这一中项推论出这堵墙从而是蓝的,那么,这种推论是正确的;但假如这堵墙加刷了黄,那就不管上述推论,墙也可以是绿的;从加刷黄这一情况本身,也可以得出结论说墙是黄的。假如从感性这一中项推论人既不善,也不恶,因为无论善或恶,都不能作关于感性的东西的宾词,那么,这个推论是正确的,但结论是错的;因为关于作为具体的人,精神性的中词同样也适用。——从行星、卫星和彗星对太阳的重力这一中项,可以正确地结论说:这些天体都要落到太阳里;但它们并不落到太阳里,因为它们同样各自是自己的重力中心,或如人们所称的被离心力所推动。与此同样,从社会性这一中词可以得出公民共产的结论;从个体这一中词,假如同样抽象地追随这一中词,也会得到国家解体的结果,譬如由于执着个体,德意志帝国[37]便得到解体的结果。恰恰是再没有比这样一个形式的推论被认为更不充分的了,因为它之使用哪一个中项,是靠偶然或随意。不管这样的演绎如何美妙地通过了推论,它的正确性也完全得到承认,这也引不出丝毫东西,因为总还剩下其他的中项可以找到,从那些中项可以同样正确地演绎出恰恰相反的东西。——康德的理性的二律背反不外是:一个概念一方面以它的一个规定为基础,另一方面又同样必然地以另一规定为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不要把一个推论的不充分和偶然单纯推到内容上去,好像这种不充分和偶然都与形式无关,而唯有形式才牵涉到逻辑似的。不如说,内容之所以是这样片面的质,其故正在于形式推论的形式,内容是由于那种抽象的形式而被规定为这样片面的。这就是说,内容是一具体对象或概念的许多质或规定的一个个别的质,因为它就形式而言,应该不过是一个如此直接的、个别的规定性而已。个别性那一端,作为抽象的个别性,是直接的具体物,因此也是无限的或无法规定的多样性的东西;中项同样是抽象的特殊性,因此是这种多样的质的一个个别的特殊性,同样,另一端也是抽象的普遍的东西。因此,形式的推论在本质上由于它的形式之故,就它的内容说,是一个完全偶然的东西:假如是这个或那个对象被置于推论之下,这诚然对于推论并不是偶然的;逻辑抽掉了这样的内容;但假如是一主词作基础,推论从这主词推出什么概念规定,这却是偶然的。
3.当推论的诸规定是直接、抽象、自身反思的规定时,推论的规定就这方面说,就是内容规定。但它们的本质的东西不如说是:它们并不是这样自身反思的、彼此漠不相关的,而是形式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是本质的关系。这些关系第一是两端对中项的关系,——这些关系是直接的,即前提命题 propositionespraemissae,一方面是特殊对普遍的关系,即大前提 propositiomajor,另一方面是个别对特殊的关系,即小前提 propositiominor。第二,两端的相互关系也呈现着,这样的东西是有了中介的,即结论 conclusio。那些直接的关系,即前提,是一般的命题或判断,并且与推论的本性相矛盾,按照推论的本性说,有区别的概念规定并不直接相关,而是同样也应该建立起它们的统一;判断的真理是推论。前提尤其不能停留在直接关系上,除非它们是纯粹同一的命题,即什么也引导不出来的、空洞的同语反复,它们的内容总直接是有区别的规定,所以它们并不直接是自在自为地同一的。
因此,对前提的要求通常说:它们应该被证明,即它们也同样应该被表现为结论。于是两个前提提供了两个另外的推论。但这两个新的推论一共又提供了四个前提,后者又要求四个新的推论;这四个推论有八个前提,它们的八个推论又为其十六个前提提供了十六个推论,如此等等以至于一个无穷的几何级数。
所以这里又发生了无限的进展,它以前在较低的“有”的领域中曾经出现过;而在概念范围中,即从有限物的绝对的自身反思范围中,在自由的无限和真理区域中,却不再能够期待它出现。在“有”的领域里就指出过:什么地方发生了到坏的无限的进展,什么地方便呈现着一个质的“有”和一个要超出那里的无力的“应当”之间的矛盾;进展本身就是重复着对质的东西所发生的统一的要求,而又经常回到与要求不适合的限制里去。现在形式推论中,直接关系或质的判断是基础,而推论的中介则是建立起来的东西,作为比基础更高的真理。前提的证明无限前进,并不解决上述矛盾,只是永远重新恢复矛盾,重复同一个原始的缺欠而已。——无限进展的真理倒是要扬弃这种进展本身以及那种由它规定的、已经被认为有缺欠的形式。——那个形式就是像个别-特殊-普遍那种中介形式。个别-特殊和特殊-普遍这两种关系应该有中介;假如这一点以相同的方式实现了,那就仅仅是个别-特殊-普遍这一有缺欠的形式分而为二了,并且如此以至于无穷。特殊对个别说来,有一普遍的形式规定,对普遍说来,又有一个别的形式规定,因为这些关系总之都是判断。它们因此需要中介,但通过那种中介形态,不过重又发生那应该扬弃的关系而已。
因此,中介必须以另一种方式来实现。就特殊-普遍的中介而言,个别是当前呈现着的,因此中介必须获得
特殊-个别-普遍
这一形态。要对个别-特殊进行中介,普遍是当前呈现着的;因此,这个中介就变成
个别-普遍-特殊
的形态。
假如对这种过渡,按照其概念仔细考察一下,那么,第一,形式推论的中介,就推论的内容说,如以前所指出,是偶然的。直接的个别的东西,在其规定性里,有无法规定数量的中项,而这些中项又总有同样之多的规定性;所以推论的主词应该与一个什么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那完全在于外在的随意性或总之在于外在的环境和偶然的规定。因此,中介就内容说,既不是必然的,又不是普遍的,它不是以事情的概念为根据;推论的根据不如说是外在于中介的、即直接的东西;但直接的东西在诸概念规定中就是个别的东西。
从形式上看,中介也同样以关系的直接性为它的前提;中介本身因此是有中介的,并且是通过直接的,即个别的东西的。——更确切些说,个别的东西通过第一种推论的结论而变成了进行中介的东西。结论是个别普遍;个别由此而建立为普遍。在前提之一、即个别-特殊这个小前提中,它已经作为特殊;因此它就作为这样的东西,即这两种规定在其中联合起来了。——换句话说,结论自在自为地把个别表现为一般,并且不是以直接的方式,而是通过中介,所以是作为一个必然的关系。单纯的特殊性曾经是中项;这个特殊性在结论中发展了,建立起来了,作为个别的东西与普遍性的关系。但普遍的东西还是一个质的规定性,是个别的东西的宾词;当个别的东西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时,它就建立为两端的普遍性或说是中项;它就自身说,是个别性这一端,但因为它现在被规定为普遍的东西,它同时又是两端的统一。
2.第二式:特殊-个别-普遍
1.第一种质的推论的真理,是:某物与一质的规定性、即一个普遍规定性之结合,并不是自在自为的,而是通过一种偶然,或是在一个别性之中。推论的主词在这样的质中,就不回归为它的概念,而只是在它的外在性中形成概念;直接性构成关系的根据,从而构成中介;在这种情况下,个别的东西真正是中项。
但推论关系进而是直接性的扬弃;结论不是一个直接的关系,而是通过一个第三者;它因此包含一个否定的统一;中介因此现在被规定要在自身中包含一个否定的环节。
在这第二种推论中,有两个前提:特殊-个别,与个别-普遍;只是第一个前提还是直接的;第二个前提个别-普遍,则已经是有中介的,即通过第一种推论;第二种推论因此以第一种推论为前提,正如第一种反过来也以第二种推论为前提那样。两端在这里作为特殊与普遍而相互规定;普遍假如还有它的地位,它便是宾词;但特殊却换了它的地位,它成了主词,或者说建立在个别性那一端的规定之下[38],正如个别以中项或特殊的规定来建立那样[39]。两者因此不再是它们在第一种推论中所曾经是抽象直接性。不过它们还没有建立为具体物;因为每一个都处在另一个的地位之中,所以每一个既是在自己特有的规定中,同时又在另一个的规定之中,虽然仅仅是外在的。
这种推论的明确的和客观的意义是:普遍的东西,因为它毕竟是它的特殊的东西的总体,所以并不自在自为地是一个规定了的特殊的东西,而是通过个别性才是它的诸属[40]之一,它的其他诸属通过直接外在性便从它那里排除出去。另一方面,特殊的东西同样也并非直接地和自在自为地是普遍的东西,而是否定的统一剥去了它的规定性,从而把它提高为普遍性。——当个别性应该是特殊的东西的宾词时,它是否定地对待特殊的东西的;它不是特殊的东西的宾词。
2.但各项最初还是直接的规定性;它们由本身发展不成什么客观意义;其中两项所获得的改变了的地位,最初还只是外在于它们的形式;它们因此也和在第一种推论中那样,总之还是一个彼此漠不相关的内容;即两种质本身不是自在自为地,而是通过一偶然的个别性联结起来的。
第一式的推论曾经是直接的推论,或者说,当它在其概念作为在规定里自身还没有实在化的抽象形式中时,它也同样是推论。当这个纯粹的形式过渡为另一格式时,这从一方面看,就是概念已开始的实在化,其时,在各项最初的直接的、质的规定性里,中介的否定环节,从而一个其他形式规定性就将建立起来。——但同时这又是推论的纯形式之变为他物;推论不再完全符合这个纯形式,并且那个在推论各项里建立起来的规定性也与原始的形式规定相差异。——当推论仅仅被看作是在一种外在反思中出现的主观推论时,它就被当作是推论的一个属,这个属应该与类,即与“个别-特殊-普遍”这一普遍格式相符合。但这一推论最初并不与这一普遍格式相符合;它的两个前提是“特殊-个别”或“个别-特殊”和“个别-普遍”;中项因此两次被蕴含,或者说两次是主词,于是其他两项都附属于它;所以这个中项并不一次是在进行蕴含或说是宾词,而另一项又是被蕴含或说是主词;或一项附属于它,而它本身又附属于另一项。——这个推论不符合推论的普遍形式,其真正意义就是:当普遍形式的真理在于成为一个主观偶然的联结时,它就过渡为这个推论。假如第二式的结论(即不借助于就要提到的、使结论成为某种不曾规定的东西的那种限制性)是正确的,那么,其所以正确,是因为结论就其自身说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它是这种推论的结论。但在第一式的结论那里,情况也正相同;它的结论的真理,是由于第二式而建立的真理。——说第二式只应该是一个属,在这样的观点之下,会忽视第一种形式之必然过渡为第二种形式,并且把第一种当作真正的形式而停留在那里。因此,假如在第二式(它由于老习惯,并无别的理由,被介绍为第三式)中,一个在这种主观意义上正确的推论应有其地位,那么,它就必须与第一式相适合,这样,既然一前提“个别-普遍”具有中词在一端之下的蕴含关系,那么,另一前提“特殊-个别”就必定会获得与它所原有的相反的关系,并且可以把特殊蕴含在个别之下。但一个这样的关系会成为“个别是特殊”这一规定的判断之扬弃,并且只能在一不规定的、即一特称的判断中有其地位;因此,在这个式中的结论只能是特称的。但特称判断,如前所说,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正因此这样的结论不能算是有多大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特殊和普遍也成为两端,并且是直接的、彼此漠不相关的规定性,所以它们的关系本身也是漠不相关的;可以随意把这一个或那一个规定性当作大项或小项,因此也可以随意把这一个或那一个前提当作大前提或小前提。
3.当结论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之时,它就是一个对这些规定性漠不相关的关系,从而是普遍的关系。仔细考察一下,那么,第一种推论的中介曾经自在地是偶然的中介;在第二种推论中,这种偶然性便是建立起来的。所以它是自身扬弃的中介,这中介具有个别和直接的规定;由这种推论联结起来的东西,终究必须是自在和直接地同一;因为那个中项,即直接的个别,是无限多样的、外在的被规定之有。所以在那个中项里建立起来的,不如说是自身外在的中介。但个别性的外在性就是普遍性;那个中介通过直接的个别东西,便超出自身,指向它的另一中介,从而另一中介通过普遍的东西便实现了。——换句话说,那由第二种推论联合起来的东西,必须直接结合;通过为这种推论的基础的直接性;并不能够得到一个规定的结合。这种推论所指向的直接性,与它自己的——“有”的扬弃了的、最初的直接性——不同,所以是自身反思的或自在之有的直接性,即抽象的普遍的东西。
这种推论的过渡,就上面所考察的方面说,和“有”的过渡一样,曾经是变为他物,因为作这过渡的基础的,是质的东西,并且诚然是直接的个别性。但是,就概念而言,当个别性扬弃了特殊的东西的规定性时,个别性就把特殊和普遍的东西结合在一起;这种情况表现了这种推论的偶然性;两端并不会通过它们所具有的中项那个规定的关系而结合起来;因此,这种推论并不是两端的规定的统一,而且那还适合于这种推论的肯定的统一也只是抽象的普遍性。当中项在这种成为它的真理的规定[41]中建立时,这已经是推论的另一种形式了。
3.第三式:个别普遍特殊
1.这第三种推论再也没有一个直接的前提了;“个别-普遍”关系是由第一种推论,“特殊-普遍”关系是由第二种推论而变得有中介的。因此它以前两种推论为前提;但前两种也反过来以它为前提,正如任何一种推论都以其余两种为前提那样。于是在这种推论中,推论的规定总之就完成了。——这种相互的中介也正包含以下一点,即每一种推论尽管就其自身说,都是中介,同时在它本身那里又不是这种中介的总体,而是在自身中具有一种直接性,这种直接性的中介又是处于推论之外的。
“个别-普遍-特殊”这种推论,就其本身看来,是形式推论的真理,它表述了这一点,即它的中介是抽象普遍的中介,两端不是按照其本质的规定性,而是仅仅按照其普遍性被包含在中项之内的,所以不如说,那应该有中介的东西,恰恰不是在中项里结合起来的。所以这里建立的东西,就是推论的形式主义之所在,推论的各项具有一个直接的、与形式漠不相关的内容,或者说各项是还没有自身反思成为内容规定那样的形式规定,两种说法都是同一回事。
2.这种推论的中项诚然是两端的统一,但在其中抽掉了两端的规定性,它就成了不曾规定的普遍的东西。但假如这个普遍的东西,作为被抽出来的东西,与作为被规定了的两端,同时又相区别,那么,它对两端说来,本身也还是一个规定了的东西,并且这个整个也是一个推论,这个推论与它的概念的关系也必须考察。中项作为对它的两端加以蕴含的普遍的东西或说宾词,连一次也不被蕴含或说连一次也不是主词。因此,假如这种推论作为推论的一个属而与推论相应,那么,这样的情形只有当一种关系“个别-普遍”有了应有的关系,而另一关系“普遍-特殊”也获得同样的关系时,才会实现。这样的情形在一个判断中,即在一个否定的判断中实现了;在那个判断中,主词和宾词的关系是漠不相关的。所以推论是合法的;但结论必然是否定的。
因此,这个命题的两个规定,哪一个被当作主词,哪一个被当作宾词;在推论中哪一个被当作个别一端,哪一个被当作特殊一端,即被当作小项或大项,现在也都是无所谓的。假如以上的情况,按照习惯的假定看来,有赖于前提中哪一个是大前提或小前提,那么,在这里这一点就变得无所谓了。——这就是通常的第四式的根据,第四式为亚里士多德所不知,它所涉及的区别尤其是全然空洞、毫无兴趣。其中各项的直接位置就是第一式中的位置的颠倒;按照判断的形式的考察,既然否定的结论的主词和宾词并没有主词和宾词的规定了的关系,而是这一个也可以占据那一个的位置,那么,哪一项当作主词,哪一项当作宾词,便无所谓了,因此,哪一个前提被当作小前提或大前提,也同样无所谓了。——特称的规定(尤其是当注意到这种规定可以在广泛意义下采用时)也助长了这种无所谓状况,这种状况使那个第四式成为某种完全无聊的东西。
3.在一种推论里,普遍的东西是中项;这种推论的客观意义是:进行中介的东西,作为两端的统一,在本质上是普遍的东西。但由于普遍性最初只是质的或抽象的普遍性,所以两端的规定性并不包含于其中;它们的结合,假如有结合的话,也必定同样在一个处于这种推论以外的中介里有其根据,并且就这个根据看来,这种结合也和在以前的各种推论形式那里一样,是完全偶然的。但现在由于普遍的东西被规定为中项,并且其中不包含两端的规定性,所以这个规定性被建立为完全漠不相关的和外在的规定性。——从这种单纯的抽象,当然首先就发生了推论的第四式,即无关系的推论式:“普遍-普遍-普遍”,这种推论抽掉了各项的质的区别,从而以各项单纯外在的统一、即各项的等同为其规定。
4.第四式:普遍-普遍-普遍或数学的推论
1.数学的推论说:假如两个事物或规定等于一第三者,那么,它们彼此之间也相等。——在这种推论中,各项的附属或蕴含关系都消亡了。
一般的第三者是进行中介的东西,但它对它的两端却又丝毫没有什么规定。因此,三者中每一个都同等可以是那第三个进行中介的东西。哪一个用来进行中介,从而三种关系中哪两种应该被当作直接的,哪一种应该被当作有中介的,那要依靠外在环境和其他条件,——即依靠它们中哪两个是直接给予的。但这样的规定与推论本身毫不相干,完全是外在的。
2.在数学中,数学的推论被当作是一个公理,——一个本身自明的第一命题,既不能够、也不需要证明,即不能也不需有中介,不以任何其他东西为前提,也不能从任何其他东西引导出来。——假如仔细考察一下它是直接自明的这一优点,那就会表明这个优点在于推论的形式主义,抽掉了各规定的一切质的差异,只接受其量的相等或不相等。但这种推理正是出于这个理由而没有前提或没有中介;在这种推理中唯一被考虑的量的规定,只是由于抽掉了质的区别和概念规定才有的。——线、形彼此相等,仅仅是就其大小来了解的;一个三角形被建立为与一个四边形相等,但不是因为三角形等于四边形,而是唯一就大小说的,如此等等。概念及其规定也同样不会在这样推论的进行中出现,因此也根本不会形成概念;甚至连知性面前也没有形式的、抽象的概念规定;因此,这种推论的自明的东西就仅仅依靠推论对于思想规定是如此贫乏而抽象。
3.但实有推论的结果,不单纯是一切概念规定性的抽象,从那里所发生的直接的、抽象的规定的否定性还有另一个肯定的方面,即它的其他规定性建立为抽象规定性,它因而变成了具体的。
首先,全部实有推论都互为前提;在结论中结合起来的各端,也只有在它们以别的方式由一个在别处有了根据的同一而联合时,才是真正地和自在自为地结合起来了;中项,像它在以前考察过的推论中的状态一样,应该是各项的概念统一,但却只是一个形式的规定性,这个形式规定性并没有建立为各项的具体的统一。但每一中介的这种事先建立的东西不单纯是一个一般现成的直接性,像在数学推论中那样,而是这个东西本身就是一个中介,即对于每一这样的东西都有两个其他的推论。所以真正呈现着的东西,不是以一个现成直接性为基础的中介,而是以中介为基础的中介。所以这不是量的、抽掉中介形式的中介,倒是与中介相关的中介,或说是反思的中介。相互的事先建立(互为前提)的范围,即这些推论相互进行推论的范围,是这种事先建立的自身回归,事先建立在这范围中形成一个总体,而每一个别推论所指向的他物,并不借抽象而在这范围之外,而是包括在这范围之内。
其次,从个别的形式规定方面,已经表明了在形式推论的这个整体中,每一个别的形式规定都得到了中项的地位。中项曾直接地被规定为特殊,它从而通过辩证运动被规定为个别和普遍。这些规定每一个也同样经历过两端的位置。单纯否定的结果,是质的形式规定在单纯量的、数学的推论中的消亡。但真正呈现着的东西,却是肯定的结果,即:中介不是通过一个别的、质的形式规定性来实现,而是通过这些形式规定的具体同一性来实现。以上所考察的三种推论式的缺点和形式主义就在于:这样一个个别的规定性却要构成它们的中项。——所以中介把自身规定为直接的或抽象的形式规定的漠不相关,和一个规定在另一规定中的肯定的反思。于是直接的实有推论就过渡为反思推论。
注释
在这里对推论的本性及其各种形式所提出的阐明之中,也附带考虑到普通考察和讨论推论时构成主要兴趣的那种东西,即在每一式中怎样就能够作出正确的推论;不过那里只提出了主要环节,而略去了假如牵涉到肯定和否定判断以及量的规定(尤其是特称)之区别时所发生的情况和纠缠。——关于逻辑推论的通常观点和处理方式的一些观察,将在这里仍有其位置。——大家都知道这门学说已发展到如此细致,以致它的所谓精巧变成了众人厌烦和唾弃的东西。当天然的知性在一切精神修养方面出头来反对毫无实质性的反思形式时,它也起来反对那些矫揉造作的理性形式的知识,并且以为由于以下的理由可以免去这样的科学,因为知性对于这种科学中所汇录的个别的思维运用,不须专门学问,就出于天然地自己办好了。假如合理思维的条件是要对推论公式辛苦研究,人们在实际上就会对于这样的思维很讨厌,就像(序言中已经说过的)他们假如不曾研究解剖学和生理学就不能走路和消化,也同样会对此很讨厌。正如这些科学的研究可以对饮食营养法不无用处,理性形式的研究也无疑会对思维的正确性会有更重要的影响;这里即使不须细究那涉及主观思维修养,即真正关于教育学的方面,但也不得不承认以理性的运用方法及规律为对象的研究,本身必定有最大的兴趣,——至少不低于对自然规律及其特殊形态的知识的兴趣。假如发现了大约六十种鹦鹉和一百三十七种水苦荬等不会受到轻视,那么,发现理性形式就更加不可以轻视;一种推论式比一种鹦鹉或一种水苦荬不是更要高得无可比拟吗?
因此,愈是把对理性形式的根本鄙视看作不过是野蛮,就愈是要承认对推理及其特殊形态的普通说明,不是一种理性的认识,不是把这些形态作为理性形式那样的说明;三段论式的智慧所经受的轻蔑,是由于这种智慧毫无价值招来的。它的缺点在于它不论好歹总是推论的知性形式上面,概念规定就按照这种形式而被认为是抽象的、形式的规定。死抓住这些规定作为抽象的质,就更加没有道理,因为在推论中,这些规定的关系构成了本质的东西,并且它已经包含了附属和蕴含。即:个别本身就是普遍,因为普遍附属于个别;普遍本身就是个别,因为普遍蕴含着个别;更确切地说,推论正是把这种统一显明地建立为中项,而推论的规定也恰恰是中介,这就是说,概念规定不再像在判断中那样以这些规定的相互外在性为基础,倒是以它们的统一为基础。——于是通过推论的概念就道出了形式推论的不完善;在形式推论中,中项不作为两端的统一,而被固执为一个形式的、与两端有质的差异的、抽象的规定。——因为连这样的关系或判断也仍然被当作是完善的关系,尽管其中的形式的规定就像在否定的和特称的判断中那样漠不相关,从而这些关系或判断更与命题相近,所以上述的看法就更加空无内容。总之,由于质的形式“个别-特殊-普遍”被当作最后的和绝对的东西,推论的辩证观察就完全垮了,从而其余的推论就不被看作是那个质的形式的必然变化,而被看作是属。——至于第一种形式推论本身是否将被看作仅仅是与其余各种并列的一个属,抑或将被看作同时是类又是属,在这里是无关宏旨的;当其余各种推论还原为第一种时,便出现了后一情况[42]。即使这种还原实现得不明显,那么,第一式所表示的外在蕴含的同一的形式关系也始终是基础。
这种形式的推论是矛盾,即:中项应该是两端的规定的统一,但却不作为这样的统一,而作为与那应该成为统一的两端有质的差异的规定。因为推论是这样的矛盾,它本身就是辩证的。它的辩证运动表现它在完全的概念环节之中,即:不仅那个蕴含关系或特殊,而且否定的统一和普遍,都同样在本质上是结合的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每一个就其自身说,都同样只是特殊性的一个片面的环节,它们都同样是不完全的中项,但它们同时又构成它们的发展了的规定;通过三种格式的整个过程,次第在这些规定每一个中来表现中项;从那里所发生的真结果是:中项不是这些项定的一个个别的规定,而是它们的总体。
因此,形式推论的缺点不在推论的形式,——形式倒是合理性的形式,——而在于它仅仅作为抽象的,因此是无概念的形式。以前曾经指出过,抽象规定由于它的抽象的自身关系之故,同样也可以看作是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形式推论的成就下外是:仅仅从这个中项推出或推不出一个主词对一个宾词的一种关系。这并无助于用这样一个推论来证明一个命题;中项是一个无概念的质,由于中项的抽象规定性之故,照样也可以有其他中项,从它们推出相反的东西,甚至从同一个中项也可以再通过其他的推论来演绎出相对立的宾词。——此外,因为形式推论的成就不多,它便也是某种很简单的东西;发明出来的许多规则之所以已经使人感到累赘,因为它们与事情的单纯本性的对比如此强烈,但也因为在它们所牵涉的事例中,推论的形式的内含,由于外在的形式规定,尤其是特称的形式规定以此之故不得不主要在广泛意义下采用时,便终于减少了,就形式而言,所带来的结果也完全没有内含。——三段论式所陷入的不利,其最有理由和最重要的方面就是:一个如此迂阔而无概念的事业,其对象的唯一内容却是概念本身。——许多三段论式的规则使人想起算术家的方法,他们关于算术运算同样提供了一大堆规则,一切那些规则都以人们没有运算的概念为前提。——但数字是无概念的材料,算术运算是外在的总括或分离,是一种机械的方法,已经发明了计算机器来完成这些运算;与此相反,推论的形式规定是概念,假如把它们当作无概念的材料来对待,那就有了最强烈和最鲜明的抵牾。
这样无概念地对待推论的概念规定最极端的例子,当然是莱布尼兹(全集,二卷,l 页),他把推论置于错列变数的计算之下,并用这种计算算出可能有多少推论排列法;——即先考虑肯定和否定,然后考虑全称、特称、不定、单称判断的区别,找出了 2048 这样的结合法是可能的,其中除去了不能用的之后,剩下 24 个可用的格式。——莱布尼兹为了不仅要找出推论的形式,而且也要找出其他概念的结合法,大量利用了错列变数的分析。用来发现这种情况的运算,和用来计算一组字母有多少字母结合法,在一次骰子戏中可能有多少掷法,在一次西班牙纸牌戏中可能有多少分牌法等等的运算是相同的。所以这里找出的推论的规定和骰子、纸牌的点数被列成一类;理性的东西被当作是僵死的和无概念的东西;概念的特征的东西及其规定作为精神性的东西彼此相关,并通过这种相关而扬弃其直接的规定,它们却被放在一边了。——莱布尼兹这样应用错列变数的计算于推论以及其他概念的结合,与陆路士[43]声誉不佳的艺术毫无区别,莱布尼兹对计算的应用除了从数目方面看较有方法而外,其余的无意义的地方却和陆路士的艺术相等。——这里与莱布尼兹所钟爱的一种思想有关联,他少年时就怀着这种思想,尽管它不成熟而浅薄,以后也未放弃,这是关于概念的普遍特征,——即关于一种书面语言[44]的思想,在这种书面语言,每一概念都表现出它是怎样从其他概念演绎出来的一种关系,或怎样与其他概念相关——好像在那本质上是辩证的、即理性的连结中,一种内容即使自身固定下来,它也仍然保持着相同于它曾经具有的那些规定。
卜鲁盖[45]的计算无疑抓住了使推论关系能以隶属于计算之下最彻底的办法。这种计算依靠抽去判断中关系的区别,即个别、特殊和普遍的区别,并坚持主词和宾词抽象的同一,使它们都在数学的相等之中;——这样的关系使进行推论成为命题的完全空无内含和同语反复的铸造。——在“玫瑰花是红的”这个命题中,宾词不应该指普遍的红,而只是意谓着被规定了的玫瑰花的红;在“一切基督徒是人”这一命题中,宾词应该仅仅指那些是基督徒的人;从这个命题和另一命题:“犹太人不是基督徒”,便推出结论:“所以犹太人不是人”(即那些不是基督徒的人),这样的结论使那种三段论式的计算在门德尔森[46]那里得不到好的推荐。——卜鲁盖说他的发明的一个结果,是 posseetiamrudesmechanicetotamlogicamdoceri,utipueriarithmeticamdocentur,itaquidem,utnullaformidineinratiociniissuiserranditorqueri,velfallaciiscircumveniripossint,siincalculononerrant〔能把全部逻辑机械地教给没有文化的人,就像把算术教给小孩子那样,而只要在计算中没有错,他们就可以不用害怕在推理中为错误所折磨,或为谬妄所欺骗〕。——通过计算,就能机械地把全部逻辑教给没有文化的人,——这样的推荐是对一种有关逻辑科学表示的发明所能说的最坏的东西。
乙、反思推论
质的推论的过程扬弃了推论规定的抽象的东西,各项因此把自身建立为这样一个规定性,即在这规定性中也映现着其他规定性。除了抽象的各项而外,在推论中也呈现着这些项的关系,并且在结论中这个关系被建立为一个有中介的和必然的关系;因此,每一规定性并不真的建立为一个别的、自为的规定性,而是建立为其他规定性的关系,即具体的规定性。
中项曾经是抽象的特殊,是自为的单纯规定性,并且中项对于独立的两端仅仅是外在的和相对的。现在它建立为各规定的总体,所以它是两端的建立起来的统一,但最初只是它在自身内所包括的反思的统一,——这种包括,作为直接性第一次扬弃和各规定第一次相关,还不是概念的绝对同一。
两端是反思判断的规定,即真正的个别和普遍作为关系规定,或说是一个把多样性的东西统括在自身之内的反思。但像在反思判断那里所表明的,个别的主词除了属于形式的单纯个别性而外,也包含作为全然自身反思的普遍性,作为事先建立的、即在这里还被假定为直接的类那样的规定性。
从这属于判断规定过程的两端的规定性,就发生了中项更进一步的内容,中项在推论那里至关重要,因为它使推论与判断相区别。它包含 1)个别,但 2)扩大为普遍,即全,3)作为基础的、把个别和抽象的普遍完全联合在自身之内的普遍性,即类。当中项建立为各规定的总体时,反思推论才以这种方式具有形式的真正规定性;因此,直接推论和它相比,便是不曾规定的推论,因为中项还不过是抽象的特殊,其概念的环节在这种特殊中还没有建立。——这第一种反思推论可以称为全称推论。
1.全称推论
1.全称推论是在其完全性中的知性推论,但也还不比这更多。中项在推论中不是抽象的特殊,而是发展为它的环节,因此是具体的:——这对于概念诚然是一项基本的要求,不过全称的形式最初仅仅外在地把个别的东西统括为普遍,反过来说,它把个别的东西还作为一个直接自为地长在的东西包含在普遍性之中。各规定的直接性曾经是实有推论的结果;这种直接性的否定,只是第一次否定,还不是否定之否定或绝对的自身反思。因此,各规定还在作为那个把个别规定包括在自身以内的反思普遍性的基础,——或者说,全称还不是概念的普遍性,而是反思的外在普遍性。
实有推论之所以曾经是偶然的,因为它的中项作为具体主词的一个别规定性,容许有不能加以规定的数量的其他这样的中项,从而主词可以与无法规定的其他宾词以及相反的宾词结合在一起。但由于中项现在包含个别,并因此本身是具体的,所以只有一个宾词能够通过中项与主词连结,这个宾词属于作为具体的东西那样的主词。——譬如要从“绿”这个中项推论出一幅画是惬意的,因为绿对于眼睛是惬意,或者一首诗、一所建筑物等等是美的,因为它具有规则性,那么,这幅画等等尽管如此,也可以是丑的,它由于其他规定之故,也可以从那些规定推论出“丑”这一宾词。另一方面,当中项具有全称规定时,它就包含绿、规则性等作为一个具体的东西,这个东西正因此而不是单纯的绿、规则性等的抽象;现在只有适合于这个具体的东西的总体那样的宾词,才能和这个具体的东西联结。——在“绿或规则性的东西是惬意的”这个判断中,主词只是绿、规则性的抽象;在“一切绿的或规则性的东西都是惬意的”这个命题中,主词则恰恰相反,是:一切是绿的或规则性的现实具体的对象,所以它们被认为是带着它们除绿或规则性以外还具有的一切特性那样的具体对象。
2.但恰恰是推论的这种反思=完全性,在这里使推论成为单纯的障眼法。中项有“全”这个规定性;大前提中与主词结合的宾词直接属于“全体”。但“全体”是全体个别的东西;所以个别的主词在其中已经直接具有那个宾词,并不要通过推论才会获得它。——或者说,主词通过结论获得一个宾词作为一个结果,但大前提已经在自身中包含了这个结论;所以大前提就自身说,并不就是正确的,或者说并不是一个直接的、成为前提的判断,它应该是结论的根据,而本身又已经以结论为前提。——在人们常常爱用的全称推论:
一切人都是会死的,
卡尤斯是一个人,
所以卡尤斯是会死的,
之中,大前提只有在结论正确的情况下,才所以是正确的;假如卡尤斯偶然不是会死的,那么,大前提就会不正确。那个应该成为结论的命题,必须就其自身说已经直接是正确的,因为否则大前提便不能包括全体个别的东西;在大前提能够被当作是正确的以前,就有那个结论本身是否是一个与大前提相反的事例的问题。
3.在实有推论那里,从推论的概念发生了这样的结果,即:前提作为直接的前提,与结论相矛盾,即与推论的概念所要求的中介相矛盾,因此,第一个推论以其他推论为前提,反之,这些其他的推论又以第一个推论为前提。在反思推论本身中,也建立了这样的情况,即:大前提以它的结论为前提,因为大前提包含着个别的东西与一个宾词的连系,而这个连系又恰恰应该就是结论。
所以当前实际上呈现的东西,可以这样表述:反思推论只是一种空洞的推论外貌,——因此,这样进行推论,其本质只足依靠主观的个别性,这个别性于是构成了中项,并作为这样的个别性而建立;——个别性,它作为这样个别性,自身中仅仅外在地具有普遍性。——换句话说,就反思推论更确切的内容看来,表明了:个别的东西与它的宾词,是处在直接的关系中,而不是处在推论出来的关系中;大前提,即一个特殊的和一个普遍的东西的连结,或更确切地说,一个形式上普遍的和一个自在地普遍的东西的连结,通过个别性的关系而有了中介,这一个别性在那形式上普遍的东西中是呈现着的,——即作为全体那样的个别性。但这又是归纳推论了。
2.归纳推论
1.全称推论是在第一式“个别-特殊-普遍”这个格式之下归纳推论则在第二式“普遍-个别-特殊”这个格式之下,因为它又以个别为中项;不是抽象的个别,而是作为完全的、即和它的对立的规定——普遍——一齐建立起来的个别。——一端是任何一个为一切这些个别东西所共同的宾词;这个宾词对它们的关系构成直接的前提,这些前提之一应该是以前的推论中的结论。——另一端可以是直接的类,像它在前一推论的中项里或全称判断的主词里所呈现的那样,并且那个类就穷尽于中项的全部个别的东西或属之中。因此,推论便具有这种形态:
2.形式推论的第二式“普遍-个别-特殊”之所以与上述格式不符合,因为在个别构成中项的那一个前提中,个别并不进行蕴含或曾是宾词。这个缺点在归纳中去掉了;这里中项是:一切个别的东西;“普遍=个别”这样的命题,包含着分裂为端、即主词那样的客观普遍的东西或说类,这命题所具有的宾词,与主词至少范围相等,从而就外在反思看来,是同一的。狮、象等等构成四足兽类;因为同一个内容一方面在个别中、另一方面在普遍中建立,所以区别便仅仅是无差别的形式规定,——这个无差别性是形式推论在反思推论中建立的结果,而在这里则是由范围的相等建立的。
因此,归纳不是单纯知觉或偶然实有的推论,像与这种推论相应的第二式那样,而是经验的推论,——即个别的东西在主观上统括为类,而因为类在一切个别的东西中都遇得到,类又与一个普遍规定性相结合那样的推论。它也有客观的意义,即:直接的类通过个别的总体把自身规定为一个普遍的特性,在一个普遍的关系或标志中有其实有。——不过这种推论的客观意义,和其他推论的客观意义一样,才只是它们的内在概念,在这里还没有建立起来。
3.归纳在本质上毕竟还是一种主观的推论。各中项是在直接性中的个别的东西;个别由全体而统括为类,这种统括是外在的反思。由于个别的东西长在的直接性和由此而流露的外在性之故,普遍性只是完全性或不过仍然是一个课题。——因此在普遍性中重又显出坏的无限进展;个别性应当建立为与普遍性同一,但当个别的东西同样又建立为直接的东西时,那种统一[47]就仍然只是一个永久的“应当”;它是一个等同的统一;统一中的各项应该同一,同时又不应该同一。只有甲、乙、丙、丁、戊等等以至无限,才构成类并提供完全的经验。归纳的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成问题的(或然的)。
但当归纳表达了这样一点,即:知觉为了变成经验,应当无限继续时,归纳就是以类和它的自在自为的规定性相结合为前提。归纳因此真正是以它的不如说是一个直接物那样的结论为前提,正像全称推论以把结论当作它的前提之一为前提那样。——一种依靠归纳的经验,尽管承认知觉不完全,也被假定为有效;但也不过假定:在那种经验自在自为地是真的情况下,便不能发生任何与那种经验相反的事例。因此,推论通过归纳,固然是根据一种直接性,但不是它所应该根据的直接性,即个别性的有的直接性,而是根据自在自为之有的直接性,即普遍的直接性。——归纳的基本规定即必须是推论;假如个别被认为是中项的本质的规定,而普遍仅仅是其外在的规定,那么,中项就分散为两个不相连结的部分,当前也就会没有什么推论,这种外在性到底属于两端。个别只有作为直接与普遍同一,才能够是中项;这样一个普遍性毕竟是客观的普遍性,即类。——这一点也可以这样来看:个别性是归纳的中项的基础,普遍性对于个别性规定是外在的,但却是本质的;这样一个外在的东西同样又是自己的反面,即内在的东西。——归纳推论的真理因此是这样一种推论,它以一个个别性为中项,这个中项又自在地直接是普遍性,——即类比推论。
3.类比推论
1.这种推论以直接推论的第三式——“个别-普遍-特殊”——为其抽象的格式。但它的中项不再是任何一种个别的质,而是一种普遍性,这种普遍性是一具体物的自身反思,从而是其本性:——反之,因为它是作为一具体物的普遍性那样的普遍性,它本身就同时是这个具体物。——所以这里一个个别的东西是中项,但要按照其普遍的本性才是;再者,另一个别的东西是一端,它与前一个别的东西具有相同的普遍的本性。例如:
大地有居民,
月亮是一大地;
所以月亮有居民。
2.两个个别的东西在普遍的东西中合而为一,并且按照这个普遍的东西,一个个别的东西变成另一个别东西的宾词;假如两者在普遍的东西中的同一被认为是一种单纯的类似,那么,这一普遍的东西愈是一种单纯的质,或者如质在主观上被认为的那样,是这种或那种标志,类比也就愈是肤浅。一个知性或理性形式由于降低到单纯表象领域里而至于这样肤浅,但这一类的肤浅绝不应该引进到逻辑里去。——把这种推论的大前提表述成这样,也是不适宜的,即它应该说是:什么东西在某些标志上与一个客体相似,它就在其他标志上也与这个客体相似。推论形式以这样的方式便表现为一个内容的形态,并且这个经验的、真正该这样称呼的内容一起都移置在小前提之内了。譬如第一种推论的整个形式可以表述为它的大前提:什么东西被蕴含在一个第三者所附属的另一东西之下,这第三者也就附属于这一东西;而现在……如此等等。但在推论本身那里,关键不在经验内容和把它自己特有的形式造成一个大前提的内容,所以是否也在那里采用任何其他内容是无所谓的。但在这种情况下,类比推论那里问题并不在于那个除推论的特殊形式以外什么也不包含的内容,所以就第一种推论说,问题也同样不在那里,即不在于那使推论成为推论的东西。——问题所在,始终是推论形式,现在推论可以用这种形式本身或别的什么东西作它的经验的内容。这样,类比推论便是一种特殊的形式;不愿把类比推论看成这样的特殊形式的,是一种完全空洞的理由,说:因为它的形式可以被造成是一个大前提的内容或材料,但材料又与逻辑的东西不相干。——在类比推论那里,或许也在归纳推论那里,可以错误地引导到上述思想的东西,是:在这些推论中,中项以及两端都比单纯形式推论中,有更进一步的规定,从而形式也必定好像是内容规定,因为它不再是单纯和抽象的了。但形式是这样把自己规定为内容的,这第一是形式的东西的必然进展,从而在本质上涉及推论的本性;但第二,这样一个内容规定因此不能看作是像其他经验内容那样的内容规定,也不能加以抽象。
假如类比推论的形式以它的大前提的表述来看,即:“假如两个对象在一个或几个特性中也都一致,那么,一对象所具有的一个其他的特性也属于另一对象”,于是这种推论就似乎可以包含四个规定,即四项或四名词;——这一情况为使类比成为一个形式推论的形式,带来了困难。——这里有两个个别的东西,第三是一个直接被认为是共同的特性,第四是一个个别的东西直接具有的另一特性,而另一个别的东西则是通过推论才获得它。——这一点因此牵涉到如以前所看到的那样,在类比推论里,中项被建立为个别,但又直接建立为这一个别的真的普遍。——在归纳中,在两端以外的中项是无法规定数量的个别物,因此,在这种推论中,会数出无穷数量的项来。——在全称推论中,普遍在中项那里才不过是作为全称的外在的形式规定,在类比推论中却正相反,中项是作为本质的普遍。在前面的例子里,“大地”这个中项被当作是一个具体物,按照它的真理说,它既是普遍的本性或类,又同样是一个别的东西。
就这一方面看来,四项并不使类比成为一个不完全的推论。但就另一方面看来,推论却又由于四项而不完全,因为这一主词尽管与另一主词具有相同的普遍本性,至于适合一主词的规定性,是否借这一主词的本性或借它的特殊性,也将会推论到另一主词上去,例如地球是作为一般天体,或是作为这个特殊天体而有居民,那却是不定的。——在个别与普遍在推论中项里直接联合的情况下,类比就还是一种反思推论。由于这种直接性之故,还呈现着反思统一的外在性;个别的东西仅仅自在地是类,它没有在这种否定性中建立起来,即它的规定性由于这种否定性就会成为类自己特有的规定性。适合于中项的个别的东西那个宾词,并不因此也已经是另一个别东西的宾词,尽管两个个别的东西都属于同一个类。
3.“个别-特殊”(月亮有居民)是结论;但一个前提(大地有居民)也正是这样一个“个别-特殊”;在“个别-特殊”应该是一个结论的情况下,那么,其中便含有那个前提也是这样一个结论的要求。这个推论因此自身就是它对它所包含的直接性的要求,或者说,它以它的结论为前提。一个实有推论以其他的实有推论为它的前提;在方才考察过的推论中,前提已经进入它们之内,因为它们是反思推论。所以当类比推论是它的中介对其带来的直接性的要求时,它所要求的,就是扬弃个别性这一环节。这样,对于中项说来,留下来的就是清除了直接性的客观的普遍的东西,即类。——类在类比推论中曾经是中项的环节,仅仅作为直接的前提;当推论本身要求扬弃前提的直接性时,个别性的否定,从而普遍的东西就不再是直接的,而是建立的了。——反思推论才包含直接性第一次否定,现在第二次来了,从而外在的反思普遍性被规定为自在自为的普遍性。——从肯定方面看,结论就表明了自身与前提同一,中介和它的前提一齐消融,从而有了一个反思普遍性的同一,普遍性由于这个同一变成了较高的普遍性。
假如我们观察一下反思推论的过程,那么,中介一般就是两端的形式规定建立起来的或具体的统一;反思就在于一个规定在另一规定中的建立;所以进行中介的东西是全体。但个别却表明自身全体的本质的根据,普遍也仅仅是个别中的外在规定,是完全性。但普遍性对于个别的东西是本质的,即个别的东西是进行结合的中项,因此这个别的东西必须看作是自在地有的普遍的东西。但个别的东西与中项并不是以这样单纯肯定的方式联合起来,而是在中项中扬弃了,并且是否定的环节;这样,普遍的东西,这个自在自为地有的东西,就是建立起来的类,而作为直接物那样的个别东西则终究是类的外在性,或者说,它是端。——反思推论一般看来,是在“特殊-个别-普遍”格式之下的,其中个别的东西本身还是中项的本质规定;但当它的直接性扬弃了自身,中项又把自身规定为自在自为地有的普遍性时,那么,推论便进到“个别-普遍-特殊”这一格式之下,反思推论也就过渡为必然推论了。
丙、必然推论
进行中介的东西现在规定自身 1)作为单纯的、规定的普遍性,像特殊性在实有推论中那样;但 2)作为客观的普遍性,即它包含有区别的两端的全部规定性,像反思推论的全称那样,是一个充实的、但又单纯的普遍性,是事情的普遍本性,即类。
这种推论是富于内容的,因为实有推论的抽象中项把自己建立为规定了的区别,像它作为反思推论的中项那样,但这区别重又把自身反思为单纯的同一。——所以这种推论是必然推论,因为它的中项不是什么别的直接内容,而是两端的规定性的自身反思。两端在中项里有它们的内在同一性,这个同一性的内容规定就是两端的形式规定。——这样一来,各项借以相区别的那个东西就作为外在的、非本质的形式,各项也作为一个必然的实有的环节。
这种推论最初是直接的,并且在以下的情况又是形式的推论,即:各项的关联是本质的本性,是作为内容,这个内容仅仅以相差异的形式而在相区别的各项之中,各端自身则仅仅作为一个非本质的长在。——这种推论的实在化,把推论规定成这样:中项首先是总体,两端也同样被建立为这种总体;关系最初仅仅是实体性的内容,关系的必然性是建立起来的形式的一种关系。
1.直言推论
1.直言推论以直言判断为它的一个或两个前提。——这里,推论的中项即客观普遍性这一更确定的意义是与这种推论连系着的,也与判断联系着的。肤浅地看来,直言推论也不过是一单纯的附属推论而已。
直言推论就其富于内含的意义看来,是最初的必然推论,其中一个主词通过其实体而与一个宾词连结在一起。但提高到概念领域中的实体,就是普遍的东西,这样建立成为自在自为的,即:实体不是像在它的特殊情况中那样以偶然为形式,而是以概念规定为形式,为它的“有”的方式。它的区别因此是推论的两端,并且确定是普遍和个别。普遍与更详细地被规定了的中项,即类相比,是抽象的普遍性或普遍的规定性——即实体的偶性总括为单纯的规定性,但这规定性又是实体的本质的区别,即属差。——但个别却是现实的东西,自在地是类和规定性的具体统一,但在这里的直接推论中却还是直接的个别,是被总括为自为之有的长在形式那样的偶性。——这一端对中介的关系构成一个直言判断;但当另一端按照上述规定,也表现了类的属差或它的规定原则时,那么,这另一前提也是直言的。
2.这种推论作为第一种亦即直接的必然推论,最初是在第一种形式推论“个别-特殊-普遍”的格式之下的。——但因为中项是个别的东西的本质本性,不是它的任何一种规定性或特性,普遍这一端也同样不是任何一个抽象的普遍的东西,或又只是一种个别的质,而是普遍规定性,类的区别的独特的东西(属的东西);所以主词仅仅通过任何一个中词而与任何一种质结合在一起那种偶然性便消失了。——因此,当两端对中项的关系不像在实有推论中那样具有外在直接性时,证明的要求也不是以在实有推论里有过并引到无限进展的那种意义而出现了。
这种推论也不像一个反思推论那样,把它的结论事先建立为它的前提。各项按照实体的内容,处于相互同一的、作为自在自为之有的关系之中;当前呈现着一个贯穿三项的本质,在这本质里,个别、特殊、普遍诸规定都只是形式的环节。
因此,直言推论在这种情况下不再是主观的;在那种同一中,客观性开始了;中项是两端的富于内容的同一,两端依照其独立性而被包含在中项之内,因为它们的独立性是那个实体的普遍性,是类。推论的主观的东西就在于两端对概念或中项的漠不相关的长在。
3.但在这种推论里也还有这样主观的东西,即那个同一还是作为实体的同一或说作为内容,还不是同时作为形式的同一。因此,概念的同一还是内在的纽带,亦即作为关系还是必然;中项的普遍性是其两端的坚实的、肯定的同一,并不又作为它们的否定性。
这种推论的直接性还没有建立为直接性自在地所是的东西,这个直接性呈现为如下的样子。推论的真正直接的东西是个别。这一个别的东西是蕴含在它的作为中项的那个类之内的;但在那个类之内还有其他许多数目不定的个别东西;因此只有这一个别的东西被安置在那个类之中作为蕴含在那里,就是偶然的。——但这偶然又不单纯属于外在的反思,这种反思通过与其他个别东西的比较,找出这一安置在推论中的个别东西是偶然的;不如说,因为这一个别东西本身与作为它的客观普遍性那个中项相关,它就被建立为偶然的,为主观的现实。另一方面,当主词是一直接的个别东西时,它就包含着那些并不被包含在中项内、即普遍本性内的规定;从而它也有了一个对中项漠不相关并且自为地规定的存在,具有特别的内容。因此,另一项也有与前一项漠不相关的直接性和相差异的存在。——在中项与这另一项之间也有同样的关系,因为这另一项同样有直接性规定,对它的中项说来,也就是一个偶然的“有”的规定。
在这里直言推论中所建立的东西,一方面是两端对中项在这样的关系之中,即它们自在地具有客观普遍性或独立的本性,并且同时又作为直接物,即彼此漠不相关的现实。但另一方面,它们又同样是偶然的,或者说它们的直接性被规定为在它们的同一中扬弃了。但这种同一性由于现实的独立和总体之故,只是形式的、内在的同一;于是必然推论把自身规定为假言推论。
2.假言推论
1.假言判断只包含必然关系,没有相关者的直接性。假如有甲,那么,就有乙;或者说,甲的有也就同样是一个他物乙的有;这里还既没有说甲是什么,又没有说乙是什么。假言推论添上了这种“有”的直接性:
假如有甲,那么,就有乙,
现在有甲
所以有乙。
小前提自身说出了甲的直接的有。
但添加到判断上去的,并不单纯是这一点。推论所包含的主词和宾词的关系,不是作为抽象的系词,而是作为充实的、进行中介的统一。甲的有因此不是要作为单纯直接性,而是从本质上、要作为推论的中项。这一点须要仔细考察。
2.假言判断的关系最初在各存在的外在差异或显现的“有”的漠不相关那里,是必然或内在的、实体的同一,——一个同一的内容,它内在地是基础。判断的两端因此不是作为一个直接的有、而是保持在必然中的有,所以又同样是扬弃了的、或说仅仅是显现的有。它们彼此的关系又作为判断的两端,即作为普遍和个别;一个因此作为条件的总体那样的内容,另一个则作为现实。不过究竟哪一边用作普遍,哪一边用作个别,那倒是无关宏旨的。即,当条件还是一种现实的内在、抽象的东西时,它们便是普遍的东西,并且由于它们统括为一个别,它们就进入了现实。反过来说,条件是一个别化的、分散的现象,它要在现实中才会获得统一和意义以及一个普遍有效的实有。
这里两端之间较密切的对比,曾被假定为条件和有条件者的对比,不过也可以认为是原因和结果、根据和论断等,在这里那是无所谓的;但由于条件在本质上作为一个漠不相关的存在,而根据和原因则与此相反,是通过本身相互过渡的,所以条件的对比就与呈现在假言判断和推论中的对比更密切地符合;因为结果、论断等同样是原因、根据等的条件,亦如原因、根据等是结果、论断等的条件,——所以当条件把那些对比的两端形成概念时,条件也是一更普遍的规定。
甲现在是进行中介的有,在这种情况下,它第一是一个直接的有,一个漠不相关的现实,但在这种情况下,它第二又同样作为一个自在地偶然的,自身扬弃的有。什么把这些条件移植为新形态的现实(它们就是这个现实的条件)呢,那就是:它们不是像抽象直接物那样的有,而是在其概念中的有,首先是变;但因为概念不再是过渡,更明确地说,它们就是个别性,即自身相关的否定的统一。——条件是零散的、期待并要求使用的材料;这种否定性是进行中介的东西,是概念的自由统一。它把自身规定为活动,因为这个中项是客观普遍性或同一内容的总体和漠不相关的直接性的矛盾。——因此,这个中项不再单纯是内在的、而是“有”的必然;客观普遍性包含自身关系作为单纯直接性,作为有;——在直言推论中,这个环节首先是两端的规定;但它与中项的客观普遍性对立,把自身规定为偶然,从而作为一个只是建立起来的,也是扬弃了的东西,它就是返回为概念或作为统一那样的中项的东西;中项本身现在其客观性中也是有。
“所以有乙”这个结论也表达了同样的矛盾,即:乙是一直接有的东西,但同样又通过一个他物,或说有了中介。就其形式说,结论和中项是同一个概念,仅仅作为必然的东西和必然相区别,——即以极其肤浅的个别形式与普遍相对立。甲和乙的绝对内容是同一个内容;当表象死抓住实有的不同形态的现象,并把实有的必然性和必然的东西区别开时,甲和乙对于表象说来,就只是同一个基础的两个不同的名称;但是,当必然性要离开乙时,乙也就不成其为必然的东西了。因此,这里呈现着进行中介和有了中介的东西的同一。
3.假言推论首先通过形式或否定的统一来表现作为关联那样的必然关系,正像直言推论通过肯定的统一来表现坚实的内容,即客观普遍性那样。但必然性消融为必然的东西;把成为条件的现实移植为有条件的现实那种形式活动,自在地是统一;在这统一中,以前得自由成为漠不相关的实有的那些对立的规定性扬弃了,甲和乙的区别只是空洞的名称。这统一因此是自身反思的统一,——亦即一个同一的内容;并且这不仅仅是自在的,也是由这个推论建立的,因为甲的有也不是它自己的,而是乙的有,反过来说并且一般地说,这个的有就是那个的有,并且在推论中的直接的有或漠不相关的规定性必定是作为一个有中介的规定性,——所以外在性便扬弃了自身,而它的进入自身的统一便建立了。
推论的中介由此便规定自身为个别性、直接性和自身相关的否定性,或作为有区别的、并从这区别把自身抟在一起的同一,——作为绝对的形式,并正因此而作为客观普遍性,与自身同一的“有”的内容。推论在这种规定中就是选言推论。
3.选言推论
像假言推论一般都在第二式“普遍-个别-特殊”的格式之下那样,选言推论也在形式推论第三式“个别-普遍-特殊”的格式之下。但中项却是用形式充实了的普遍性;它规定自身为总体,为发展了的客观普遍性。中项因此既是普遍,又是特殊和个别。作为中项,它第一是类的实体的同一,但第二又作为这样一个中项,它容纳特殊,但又作为与它相等,所以便作为包含其全部特殊化那样的普遍的领域,——即分散为各属那样的类;甲,它既是乙,又是丙、又是丁。但特殊化作为区分,又同样是乙、丙、丁的非此即彼,是各规定的否定的统一,即相互的排除。——这种排除现在又不仅是一个相互的排除,规定也不单纯是一个相对的规定,而在本质上也同样是自身相关的规定;特殊的东西,作为个别,就排斥其他的个别。
甲或是乙、或丙、或丁,
但甲是乙;
所以甲不是丙,也不是丁。
也可以说:
甲或是乙、或丙、或丁,
但甲不是丙,也不是丁;
所以它是乙。
甲不仅在两个前提中,而且在结论中也是主词。在第一前提中,它是普遍的,并且在它的宾词中是特别化为其“属”的总体那个普遍领域;在第二前提中,它作为被规定的东西,或说作一个属;在结论中,它建立为排除性的、个别的规定性。——或者也可以说,它在小前提中已经建立为排除性的个别,并且在结论中肯定地建立为它所是的东西,即被规定的东西。
在这里显现为有中介的东西的,就是甲的普遍性连同个别性。但进行中介的,是这个甲,它是它的特殊化的普遍领域和一个作为个别那样被规定的东西。那个是假言推理的真理的东西,即进行中介的和有中介的东西的统一,它因此就在选言推论中建立了,这一推论由于这一理由又再不是什么推论了。中项在这一推论中建立为概念的总体,即它本身包含着在其完全规定性中的两端。两端在与这个中项的区别中,仅仅作为一个建立起来之有,再没有与中项对立的什么特别规定性属于这建立起来之有了。
假如还要以对假言推论更明确的观点来考察这一点,那么,在这种推论中就曾经呈现一个实体的同一作为必然的内在纽带,和一个与它相区别的否定的统一——即把一个实有移植为另一实有的活动或形式。选言推论总之是在普遍性规定之中,它的中项是那个作为类和作为完全被规定的东西的甲;通过这种统一,以前是内在的那个内容也建立了,反过来说,建立起来之有或形式,不是与一个漠不相关的实有对立的外在的否定的统一,而是与那个坚实的内容同一。概念的整个形式规定是在其规定的区别中,同时也在概念的单纯同一中建立起来的。
因此,现在推论的形式主义,从而推论和一般概念的主观性就扬弃了。这个形式的或主观的东西曾经在于:两端的进行中介的东西即作为抽象规定的概念,这种规定是两端的统一,并从而与它们相差异。反之,在推论的完成中,进行中介和有中介的东西的区别却消逝了,其中客观普遍性也同样建立为形式规定的总体。那个有了中介的东西,本身就是其进行中介的东西的本质环节,而每一环节又作为有了中介的东西总体。
推论的各式把概念的每一规定性个别地表示为中项,这中项同时又是作为“应当”那样的概念,要求进行中介的东西是它的总体。但各类推论表示出中项的充实或具体化阶段。在形式的推论中,中项只是由于一切规定牲,但每一规定性都个别地,经历了中介的功能,才建立为总体。在反思椎论中,中项是作为外在地统括两端规定那样的统一。在必然推论中,中项规定自身为统一,这统一既是发展了的和总体的,又是单纯的;而推论又曾经在于中项对其两端的区别,因此推论的形式便自己扬弃了。
因此,一般的概念便实在化了;更明确地说,概念获得了是客观性那样的实在。以前的实在曾经是:概念作为自身否定的统一而分裂自身,并且作为判断而建立其规定为被规定的和漠不相关的区别,并且在推论中自身和这些规定对立起来了。当概念这样还是它的这种外在性的内在东西时,这种外在性通过各推论的过程就和内在的统一得到均衡了;相差异的规定在中介里最初只是在一个第三者中合而为一,它们由于中介便回转到这种统一,外在性因此便在本身里表现概念,概念在这里也同样不再作为内在的统一而与外在性相区别了。
但是,曾被看作是实在的那种概念规定,反过来也同样是一个建立起来之有。因为不仅在这一结果中,概念内在和外在的同一性表现为概念的真理,而且在判断中,概念的环节也已经在其彼此漠不相关之中,仍然是其意义唯在于关系那样的规定。推论是中介,完全的概念是在它的建立起来之有。在这个中介中,没有什么是自在自为的,而是每一个都借另一个而有了中介,概念的运动就是这种中介的扬弃。结果因此是一个通过扬弃中介而出现的直接性,是一个同样与中介同一的有,是从它的他有并以它的他有来恢复自身那样的概念。这个有因此是一个事情,这事情是自在自为的——即客观性。
[1]黑格尔这里沿用了康德的意思,即自由等理念不能在感性中有相合的对象,所以是否定性的。——译者注
[2]这些规定,指普遍及个别,下文第三者指特殊,即推论中的中项。——译者注
[3]中词即指那个适合于具体物的个别规定。——译者注
[4]德意志帝国建立于奥托大帝(962 年),以奥地利佛郎茨二世皇帝(1806 年)退位而告终。——译者注
[5]指在第一式中居主词地位者是个别,而现在第二式中居主词地位者是特殊。——译者注
[6]指第一式中以特殊为中项,而第二式中则以个别为中项。——译者注
[7]德语 Art(属)及 dasBesondere(特殊)都是拉丁文 species 之意。——译者注
[8]规定指普遍性,下面第三式即以“普遍”为中项。——译者注
[9]指第一式既是类,又是属。——译者注
[10]陆路士,RaymundusLullus,约 1232-1315 年,《伟大的艺术》亦名《普遍的艺术》arsmagnas.generalis。——原编者注。陆路士,西班牙炼金术者,有“名人”的诨号,《伟大的艺术》,世称奇书。——译者注
[11]这里所谓“书面语言”,即后世所谓符号逻辑。——译者注
[12]卜鲁盖,GottfriedPloucquet,1716-1790 年,《实体与现象原理,附同一著者所发明的逻辑计算法》,《Principiadesubstantiisetphenomenis,accaeditmethoduscalculandiinlogicisabipsoinventa》,1753 年。——原编者注
[13]门德尔森,Mendelssohn,1729-1786 年,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曾努力于犹太人与基督徒之和解,他本人又是犹太人,故黑格尔云云。——译者注
[14]“统一”即指前面所说个别与普遍的同一。——译者注